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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交强险费率听证的应该与必须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宇新北京报道自交强险推出以来备受争议的“听证”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据了解,9月14日,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应邀到保监会法规部进行沟通,主要针对无责财产赔偿的法律依据、交强险费率的听证等问题进行讨论。

  针对交强险的费率是否进行听证的问题,刘家辉表示:“《行政许可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关系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所以,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交强险的费率问题,必须进行听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

  而保监会对听证问题的解释,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费率的听证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不进行听证也可以。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交强险条例是特别法,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费率的听证问题可以豁免。

  刘家辉表示,即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了“可以”的规定,但这一条在《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应当”后,交强险费率“可以听证”就是“应当听证”,没有豁免的理由。

  据了解,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听证与否由保监会决定。但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社会公众要求听证的权利。

  此前,刘家辉曾于7月16日向保监会法规部提出交强险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并得到保监会确认受理的通知。刘家辉于9月7日收到保监会复议决定,决定表示:“交强险费率的听证,保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且被申请人事实上已经听取了多方意见。而将来如果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保监会将依法举行听证。所以,保监会复议机关认为,保监会此前作出的对听证申请的答复予以维持。”

  记者得知,在涉及即将公布的关于交强险年度报告时,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已聘请“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汇总各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数据。但刘家辉认为,第三方
审计
费用来自受审计单位,交强险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应当由国家
审计署
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以保证交强险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

  “在全国人民都关注交强险年度报告,并且担忧报告的真实性问题时,保监会是不是主动请国家审计署对交强险进行审计,才能使保监会向公众公布的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刘家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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