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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一律自动转存不尽合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昨日就定期存款计息方式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从现有技术条件来说,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自动转存服务,但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一律实行自动转存不尽合理。 今年以来,央行已三次上调存贷款利率,每次上调间隔最短不过两个月,由于商业银行不能自动转存,频繁上调利率也给广大定期存款储户带来不少麻烦,社会上关于定期存款自动转存的呼声较高,储户希望商业银行提供相应服务,根据存期及相应利率,计算转存是否合算,如合算则自动办理转存业务。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现有技术条件来说,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服务,但在存款合同未对此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所有存款均随利率调整而分段并自动转存,可能有损部分储户的利益。因为办理自动转存后,储户存款的实际存期长于存入时的约定存期,如储户在约定存期期满后有资金需求,就必须提前支取存款而承担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这部分利息损失可能高于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利息收入,更不用说在利率下调时,由银行统一自动转存储户利益随之减少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一律实行自动转存是不尽合理的。 针对广大储户希望在利率上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利息收入的愿望,这位负责人表示,央行将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新的储蓄产品,比如附带自动转存服务的定期储蓄品种,或由银行提供最佳转存咨询等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各层次储户的需求。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对此,也有储户反映为何不分段计息。这位负责人表示,不分段计息是由定期存款的性质决定的。在定期存款存入时,储户和商业银行双方就存款期限、利率等合同要素达成一致,并以存单的形式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约定存期内,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的相关内容,这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商业银行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对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来说是完全公平的。在存款基准利率调高时,尽管商业银行不对定期存款分段计息,但储户可选择提前支取并转存,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但必须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即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在存款基准利率下调时,商业银行不分段计息可确保储户按原存单载明的较高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商业银行自行管理由此增加的成本和风险。总的来看,定期存款计息的相关规定是合理而且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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