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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农村小额融资:需求饥渴有望缓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2:31 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去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银监会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意味着我国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将面临新的突破。

  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专家认为,农村小额贷款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主动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变化,迫切需要对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而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关键靠创新。

  此次银监会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适应了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重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拓展小额贷款用途。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同时,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

  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原则上,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在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禁止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坚决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和不科学的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个别贷款期限可视情况延长。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法人机构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除此之外,此次政策调整还在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强化动态授信管理、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农村信用文化方面做了诸多政策性的突破与创新。可以想见,随着这项政策的逐步落实,我国农村小额融资需求有望得到更多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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