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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浙江部分调剂商行成问题商行 甚至成为销赃窝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7:54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浙江一些地方的调剂商行利用目前存在的个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以及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钻空子提供“地下钱庄”服务,开展违法的“典当化”经营,甚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堕落成为销赃窝点,成为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

  本应是正常经营实体的“调剂商行”为何问题高发?

  调剂商行又称寄售商行,即受人委托代理销售委托人的代销物品,并从中收取代理费的一种商业机构。据宁波法院系统对近些年涉及诉讼的案件总结归纳,当前浙江一些调剂商行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违法发放贷款,成了发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一些调剂商行以高于银行数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和“利滚利”、重复计息的方法,违法发放贷款,成为“地下钱庄”。有的“地下钱庄”的老板手提存放大量现金的密码箱在赌场现借现放,让赌徒不出赌场就能借到赌资;有的与赌场联手设赌局“抽头”,大发不义之财。慈溪市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主的儿子因沉湎于赌博,输掉200万元之多。后又向调剂商行高利贷借款用于赌博。调剂商行老板就陪在旁边,赢了就收钱,输了再借钱,总计达到55万元,其中大部分是利息。后债主又数次纠集多人催讨借款,该企业主终因无法面对现实在办公室自杀身亡。

  ——非法吸收存款,破坏正常金融秩序,还为社会安定埋下隐患。一些调剂商行以高于银行

存款利率的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通过“高息进、高息出”获取暴利。法院从过去受理案件的情况分析,部分名为个人借贷的案件,实为调剂商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高息揽储。据来自浙江省高院的消息,前些年,浙江天台曾出现一家寄售商行,两个合伙人未经审批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进行高利转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据统计,从1994年3月至1996年12月,该商行共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一亿元,其中5273笔计2363万元未清偿给集资户,放贷386户合计达1973万元无法收回。1996年12月17日,该商行因挤兑倒闭,两个合伙人携款潜逃。

  ——“典当化”经营,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目前绝大多数调剂商行均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具备《典当管理办法》所限定的从事典当业务的资格,但一些调剂商行却进行“典当化”经营,即“物主”将物品、财产质押或抵押在调剂商行,可获得财产估价金额1/2以下、一般为两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高利息借款,过期不“赎当”,物品、财产归调剂商行所有。调剂商行“典当化”经营的范围和对象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小到衣物、手机、黄金饰品、家电,大到轿车、房产以及其他价值相对较高的物品,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

  ——成为销赃渠道,滋生黑恶势力。一些调剂商行对各种违法犯罪所得物资“来者不拒”,明目张胆地进行典当,有的调剂商行因此成了盗窃、抢劫等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应启明告诉记者,在(2001)甬刑初字第143号抢劫、杀人案中,两个被告人作案后,就是窜至慈溪市一家寄售行,以化名把劫得的铂金项链典当。2005年1月至9月,慈溪市公安局在二手手机交易市场中,发现来自典当、寄售行的赃物手机30余只。有的调剂商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超范围经营或者违法经营的需要,比如为了追讨高利贷,还养有讨债队,平时为“地下钱庄”的老板当保镖,逼债时则充当打手。个别调剂商行甚至具有黑恶势力背景,一些调剂商行实际上发挥了为黑恶势力提供经济来源的作用。

  据专家分析,目前我国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是催生调剂商行违规违法经营现象的重要因素。随着金融业商业化步伐的加快,信贷业务渐趋规范,金融风险意识增强,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增大,一些人从而转向手续简便的调剂商行进行融资。此类“地下钱庄”吸储或放贷都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即使以汽车、首饰等实物质押,也往往以典当、寄售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从表面上看,往往还披有合法的外衣。

  在我国的典当业和调剂行业之间存在着管理上的空白。典当正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应急融资的重要渠道,市场需求日趋旺盛。但是,典当行目前在我国呈数量稀、规模小、人员少、分布失衡等现象。同时,调剂商行等旧货经营主体在设立方式和经营模式上很难约束,高利润、低风险,但缺乏规范,管理职能分散。调剂商行的管理涉及工商、商务、公安等多个部门。但工商、商务主管部门对涉及治安问题根本无法顾及,公安参与日常监管则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形成合力。很多寄售、调剂商行违规大肆侵入、抢占典当市场。据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不少犯罪分子表示,自己的赃物是通过一个或几个调剂商行“定点收购”去的。

  据浙江省法院系统的一些干警反映,这些年由此引发的涉诉案件逐年上升。他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要畅通渠道,合理引导民间投资,银行应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牵线搭桥。政府部门应搭建平台,引导民间剩余资金合理流动,并构建民间投资体制,逐步放开金融业。此外,还应完善立法,尽快制定行业相应法律法规,成立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企业自律作用,并强化政府监管,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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