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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受托人资格尚存争议 银行系养老金公司被搁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0:03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轲

  “在现实选择中,考虑(企业年金)市场准入时,不应简单进行职责的划分,而应综合考虑各机构能力,和现时中国司法上各类机构的条件。”7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部主任李伏安在北京出席“受托人法律责任与投资绩效评估”论坛时,为银行更深介入企业年金领域运作做出上述呼吁。

  李伏安认为,在条件都比较具备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在企业年金准入上,应更广泛地做出选择;而在条件比较受限的情况下,则应特别挖掘现有资源中能够承担责任的机构。

  这一呼吁与银行谋求更深介入年金市场的计划遭遇阻力不无关系。

  知情人士透露,

银监会于6月上旬递交至国务院的关于鼓励银行设立专业养老金公司的文件至今未获批准。这是因为,“目前各方对银行设立养老金公司仍存在争议”。14日,李伏安向本报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在为设立养老金公司进行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如人员储备等,银监会的初步意向是先选取一家银行开展试点。但李并未对这一说法发表评论。

  银行觊觎“受托人”

  争取获得受托人资格,是银行谋划设立养老金公司的主要目标。而设立养老金公司,是银行曲线获得受托人资格的“变通之道”。

  这是因为,“已经拿到托管人牌照的银行,不能再申请受托人的资格”。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分析,因此这些银行需要以专业养老金公司的模式,深入

企业年金领域。目前,工行、建行、中行、交行、招行和光大银行6家银行已获得托管人资格。

  受托人资格之所以诱人,在于按照中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正在执行的信托模式企业年金制度中,受托人处于核心环节。其承担着为委托人选择其他三类机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责。

  李伏安今年4月在深圳出席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时曾表示,从业务范围看,企业年金的受托业务和账户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延伸和创新。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均以内设机构的方式,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部分业务,市场资源特别是银行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一具备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高层人士表示,银行做企业年金受托人具备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大银行在网络、架构、管理体系和人才上都比较成熟,它们具备的较强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其承担受托风险的能力。

  这一模式在国际上已有先例。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都是通过投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金业务。一位企业年金专家介绍,执行401K计划的美国,其银行法规对商业银行拥有养老金管理公司没有明确限制,花旗集团、摩根大通银行、富国银行等大型金融集团或银行均从事养老金业务。

  银行获得受托人牌照无疑将给国内现有企业年金市场格局带来变化。上述基金管理公司人士打比方说,“如果世界500强在华机构开展企业年金,那些资本实力较弱的受托人,一定不会是他们的首选机构,而目前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都规模较小,一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入,必将对他们造成冲击。”

  在2005年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5家机构中,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经过最近一轮增资,注册资本金均为5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7月14日表示,受托人要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因此,要进一步研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和管理监督,促进受托人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以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批认定主推“2+2”模式

  目前,企业年金受托人职责履行的缺陷已开始受到监管部门的注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养老保险司处长郭建华表示,目前现实操作中存在着受托人“越位”和“缺位”两种现象。越位体现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内部出现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缺位体现为重营销轻服务和未认真履行监督的责任。郭举例,比如“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有些投资管理人突破了这些限制,受托人却没有履行监督的职责,视而不见”。

  而中国社科院企业年金专家郑秉文,则将现阶段中国企业年金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空壳化和分散化两方面。

  “空壳化是指受托人的责任和收益不太对称,责任太大,收益太小,受托人获得的不高于净值0.2%的收益,只占一般美国401K计划的一半左右,这种不对称导致受托人的积极性有限。”郑秉文称。

  但现实的情况是,0.2%的管理费也并没有被受托人收入囊中。

  郑秉文表示,现行信托模式应该由受托人任命其他机构,但在市场竞争中却经常出现投资管理人任命受托人的现象,虽然受托人理论上很重要,但事实上法律地位、市场地位、经济地位根本没有树立起来,导致市场竞争无序和价格战。“在争夺客户的过程中,很少有收满0.2%的状况,有的低至5折,甚至零收费,这就导致受托人的市场地位更加弱化和空壳化。” 

  而现有企业年金资格的分散化,又使运作机构的成本难以收回。

  在首批获得企业年金运营资格的29个机构中,有27个机构获得了单牌照。一具备单牌照的机构人士表示,一个牌照的一次性投入很大,很长时间难以收回成本。

  对此,今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和拉美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表示,当前企业年金市场缺乏从名称到业务完全符合要求的专业性综合管理机构,多数机构是单一的资格,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比较分散,主要是为了使不同行业多一些机构能够获得资格。

  他称,在今年进行第二批基金管理机构认定时,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不再评审单一资格,基本模式是受托加账户管理,或者少量托管加账户管理,这样既有利于机构发展,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

  而郑秉文认为,账户管理人的前期投入也很大,其5元/月的收费标准也是若干年难以收回成本,因此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捆绑模式更为可取。

  “最适合做受托人的机构应是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其核心概念一是高度捆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捆绑在一起;二是要以经营企业年金为唯一的目的。可以说,现在国内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的养老金管理公司。”郑秉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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