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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机构获准进入同业拆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9:53 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报道 本报记者 徐可强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央行表示,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央行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本次央行发布管理办法的同时,废止了1990年3月8日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副主任周荣芳介绍,截至2006年末,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1996年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 新的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与退出、交易和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规范,明确规定了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在于允许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新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除了准入管理大规模放松以外,央行还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调整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此外,考虑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被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减少管制、鼓励创新是人民银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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