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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回放:2006年中国银行业十大事件(7)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15:14 北京联合经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七、银行业之混业经营悖论

  新闻回放:

  2006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

  2006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简称国十条, “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为从保险业率先启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创造了条件。

  袁飏点评:

  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指出,凡是能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人民银行都会做。并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规资金除了可投资固定收益类

证券之外,还可直接入市投资
股票
,央行会提高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透明度的要求。

  刘明康则提出,将研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措施,选择有条件的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刘明康提出,要实行“两步走、双轨制”战略,为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做准备。在资本审慎监管制度下,

银监会将根据风险等级,评出好银行、中等行和差银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市场准入等政策方面扶优限劣。这意味着,银行必须加大力度拓展低风险、低资本消耗的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要实现这些,开展综合经营是关键。有论者据此预测,基金管理公司、债券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将成为银行综合经营介入的重要领域,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的发布吹响的不仅是保险全面进军银行业的号角,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格局正在加速形成。

  但是,时至今日,混业经营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部分机构的混业推进速度相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监管机构处于分业状态。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市场化起步较晚,行业的发展能力和自律能力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政府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监管机构还没有进入到混业监管程度时,企业间的混业经营是难以进行的。

  第二,银行业运行还不够稳定,急于求成可能会适得其反。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不等于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展现了某些人士对银行目前经营状况、竞争力和不良资产等的忧虑。但但应看到,混业经营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可能还不可行。混业经营不能简单模仿西方经营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监管方面,更体现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首先,上市公司上市不转制,制度不完善,证券公司违规经营,进入证券市场有巨大风险;其次,保险市场步履维艰,竞争早已进入“白热化”阶段,以银行业现有的市场能力和意识,很难有效融合;最后,金融监管当局的混业监管水平有待磨合与加强。这样就使混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也决定了改革必须有序推进,政策配套。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汇市和房市,导致工商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投机市场泡沫严重,最终重演“子夜”故事。

  第三,银行目前能够混业的领域,其经营情况并不比银行业强多少。如果多个拥有前在风险的金融业务混业生存,可能不仅不能互相取暖,还导致互为羁绊,产生“并发症”,治理难度与成本大幅度提高。

  第四,从经营角度看,某些人士主张混业经营的目的,在于不依赖管理水平的提高进度,属于一种“临时型”措施。这种主张明显不利于银行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升,对银行业的发展有误导作用。

  与其不切实际地混业经营,不如专心致志地提升银行业市场能力、竞争能力与盈利能力,才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正途。只有在监管机构混业监管之后,在可以混业的有关行业的市场能力具备之后,混业经营才会是可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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