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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回放:2006年中国银行业十大事件(7)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15:14 北京联合经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七、银行业之混业经营悖论 新闻回放: 2006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同时明确境内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 2006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简称国十条, “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为从保险业率先启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创造了条件。 袁飏点评: 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指出,凡是能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人民银行都会做。并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规资金除了可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之外,还可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央行会提高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透明度的要求。 刘明康则提出,将研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措施,选择有条件的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刘明康提出,要实行“两步走、双轨制”战略,为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做准备。在资本审慎监管制度下,银监会将根据风险等级,评出好银行、中等行和差银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市场准入等政策方面扶优限劣。这意味着,银行必须加大力度拓展低风险、低资本消耗的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要实现这些,开展综合经营是关键。有论者据此预测,基金管理公司、债券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将成为银行综合经营介入的重要领域,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的发布吹响的不仅是保险全面进军银行业的号角,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格局正在加速形成。 但是,时至今日,混业经营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部分机构的混业推进速度相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监管机构处于分业状态。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市场化起步较晚,行业的发展能力和自律能力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政府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监管机构还没有进入到混业监管程度时,企业间的混业经营是难以进行的。 第二,银行业运行还不够稳定,急于求成可能会适得其反。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不等于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展现了某些人士对银行目前经营状况、竞争力和不良资产等的忧虑。但但应看到,混业经营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可能还不可行。混业经营不能简单模仿西方经营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监管方面,更体现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首先,上市公司上市不转制,制度不完善,证券公司违规经营,进入证券市场有巨大风险;其次,保险市场步履维艰,竞争早已进入“白热化”阶段,以银行业现有的市场能力和意识,很难有效融合;最后,金融监管当局的混业监管水平有待磨合与加强。这样就使混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也决定了改革必须有序推进,政策配套。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汇市和房市,导致工商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投机市场泡沫严重,最终重演“子夜”故事。 第三,银行目前能够混业的领域,其经营情况并不比银行业强多少。如果多个拥有前在风险的金融业务混业生存,可能不仅不能互相取暖,还导致互为羁绊,产生“并发症”,治理难度与成本大幅度提高。 第四,从经营角度看,某些人士主张混业经营的目的,在于不依赖管理水平的提高进度,属于一种“临时型”措施。这种主张明显不利于银行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升,对银行业的发展有误导作用。 与其不切实际地混业经营,不如专心致志地提升银行业市场能力、竞争能力与盈利能力,才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正途。只有在监管机构混业监管之后,在可以混业的有关行业的市场能力具备之后,混业经营才会是可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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