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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获准赴港发人民币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14:12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蒋云翔 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央行和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暂行办法>是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的规范。此前的1月14日,央行发布公告,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始开办人民币业务,截至2007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55亿元左右。 该负责人强调,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同时将为香港金融市场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 <暂行办法>规定,目前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大陆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该负责人表示,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有利于保证香港人民币债券业务有序平稳发展。 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的监管机构较多:由央行对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发改委同时批复其外债规模;外管局则对资金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境内金融机构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还将涉及诸多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划问题,如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资金汇回境内,在债券还本付息时,将本息资金汇至香港等,这些都涉及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问题。该负责人介绍,以上问题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统筹考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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