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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十大不合理 就在你我身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1:57 新闻晨报

  不合理1

  房贷计息逢“大月”加一点

  侵权案例2003年5月30日,杨小姐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55.7万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采用等额本金方式还款。但杨小姐发现,每逢“大月”即31天,银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如此一来,银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将多收5000多元。

  律师点评:银行“大月”多收1天利息,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擅自违约行为。此举也涉嫌不当得利,更是对贷款顾客财产权的侵犯。

  不合理2

  收取ATM机跨行查询费

  侵权案例2005年6月,持卡在某银行ATM机上操作的邓先生发现余额减少,又至另一银行的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余额继续减少。通过对账单,才获悉被扣除了跨行查询费共计1.5元。实际是,银行从6月1日起对跨行查询实施收费,每次0.3元。

  律师点评:在《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被列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首位的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间在跨行收费上相互串通,形成价格同盟,操纵价格,侵犯了银行卡用户的财产权益。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因此,银行无权擅自制订并收取跨行查询费。

  不合理3

  机器“无能”却不承担责任

  侵权案例去年3月,张先生通过银行购买基金时,因名字中有一个冷僻字,基金公司第二天通知银行,购买者名字和身份证对不起来,无法购买,但银行并没有就此通知储户。不久,基金上涨。张先生认为,银行当时出具了购买成功记录,事后却不及时通知无法购买,而银行代理基金买卖是收费的,既然收费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如果因设备落后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储户有权索赔。银行一方面赚钱得利,一方面又把风险推卸给储户,来保证自己“无风险得利”,这对储户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不合理4

  网络银行风险全由储户担

  侵权案例网络银行开张后,储户王小姐存进600元钱,但因

病毒造成记录全部消失。王小姐找银行索要,却被告知,银行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王小姐说,办理网络存款时,银行没有告知可能会因病毒造成储户损失,所以银行要对网络的安全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银行首先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银行有义务告知储户网上银行的各种风险。银行有比储户强大得多的网络技术,且网络都是银行设计,就要承担保护网络安全和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银行没有做到,理应赔偿。

  不合理5

  刷卡发生争执先扣储户资金

  侵权案例牛小姐从国外乘飞机回国,在飞机上购买免税商品时,以为第一次刷信用卡失败,又刷了第二次。事后,银行表示知道多扣了,但必须等他们和

化妆品公司开户商交涉完,才能把多扣的款还给牛小姐。

  律师点评:银行具有能了解所有信息和控制储户资金的能力,而储户除了储存和提取外,几乎没有任何能力。像类似争执,首先应维护储户的利益,应在核查情况下,再扣款,不能先行扣款,查清后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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