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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1:31 新浪财经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

  在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现在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分别,转制以后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它的税收优惠和内资银行一样还是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

  [宋大涵]:

  我国税收,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的,现在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的。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当然,我们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王兆星]:

  我补充一点,我是一个监管者,不代表官方税务机构,也不代表法律部门,我只想从监管者的角度说一点,我认为在外资银行取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是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凤凰卫视记者]:

  宋主任,我们在CEPA的规定当中,港澳银行到内地可以开展业务是有优惠政策的,这个《条例》颁布之后,如果外资银行也享受国民待遇的话,会不会和CEPA的内容相冲突?根据您的介绍,是适用本《条例》来参照的,请问怎样来参照?

  [宋大涵]:

  这个问题很尖锐。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附则里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就是第七十二条,这条规定是这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后面一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就包括了为CEPA留下了空间。

  [新京报记者]:

  我注意到在新《条例》当中,关于外资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银监会要求他们唯一股东或者是控股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而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主要的中外合资银行很多的股东是一些东南亚实业机构,包括像国内银行的深发展控股股东是一个投资基金。规定它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还有,现有的中外合资银行未来的出路怎样?

  [王兆星]:

  在《条例》当中要求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控股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这一点正是基于商业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高风险的金融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股东资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和良好的风险管控。同时也必须有效地控制股东和银行内部的关联交易。你刚才提到,目前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当中,有些股东,甚至是很大的股东不是商业银行,这个情况是存在的。但我刚才已经讲到,投资入股的这种行为,首先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其次,作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也应该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它必须给所投资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能力。否则,只能作为财务投资者而不能作为战略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记者]:

  《条例》有规定,这些想转制的分行,他们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如果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要求,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个宽限期是多长时间?怎么规定的?按照什么标准?其次,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和天津滨海地区开设分行,可能在业务机构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具体是怎么样的倾斜法?

  [王兆星]:

  这个问题,因为没有明确问谁,所以,我先试着回答一下,让宋主任做重要的补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当中是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指标,可以根据外资银行转制以后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种宽限期的安排,既考虑了对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应该实行国民待遇,应该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同时也考虑了外资银行转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

  我们正是本着这样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角度,对外资银行满足75%的存贷比例以及贷款集中度比例方面设计了一定的宽限期。具体的宽限期时间多长,你们将会在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公告中找到答案。也正是为了使转制的外资银行能够尽快达到统一的监管要求,除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外,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到,我们还有一条很优惠的措施,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可以同时保留一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实际上,这个安排为外国银行发放对大的跨国公司的大额贷款提供了方便渠道。这个分行的授信来自其母行,这个分行和转制以后的法人银行之间有很严格的防火墙,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风险也应该是隔离的。

  [美国澎博新闻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刚才王主席助理明确了如果外资银行改制以后,审批的过程大概是1-3个月之间,审批过程中,外资银行可以开新的分行吗?如果可以的话,他们在过渡期中是以本地的银行还是外国银行的身份来开分行?第二个问题,花旗购买广发的生意今天签字,我想和领导们确认一下,不知道这个收购是否已经得到银监会的审批?

  [王兆星]:

  关于外国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设立机构方面完全实行和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同等条件。同时,按照对中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每开设一家分行需要拨付1亿元人民币作为其营运资金。法人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需要单独审批,而只是在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就可以直接办理,而不再有“连续三年营业、持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关于广发行的重组问题,我所得到的信息,应该说进展比较顺利。选择谁作为最后的战略投资者,这将由广发行的股东、董事会来进行筛选和最后确定。银监会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加入的股东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关于资格审查的申请。谢谢!

  [华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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