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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1:31 新浪财经

  [华清]:

  现在请各位记者提问。

  [路透社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外国银行在大陆发信用卡的时候,能不能用自己的支付结算体系?还是要通过中国银联?

  [王兆星]:

  刚才这位记者提了一个非常专业、非常技术的问题。按照我们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关于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的支持,能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这是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加以审核的。

  关于信用卡所需要后备支持的支付系统,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制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相关的一些问题和技术问题都将在即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我相信这位记者看到新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以后可能会找到你的答案,如果还有不清楚的信息,请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取得联系,会给你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非常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法人导向政策。另外,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办理每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定期存款的业务,这样的一种设置,在法规上与我国入世的承诺是否是一致的?

  [宋大涵]: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刚才这位记者提到,我们的新《条例》是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的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我们这些规定,刚才在开场白里我已经讲过,是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的通行做法,也与中国入世的承诺相一致。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利益,而且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是一致的,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凡从事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都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王兆星]:

  我认为这位记者刚才提了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我们这次配合法人导向政策,同时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存款业务,我认为完全符合我们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我认为这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之所以说它不是限制,首先是因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经营全面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你有这种意愿来经营中国公民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再根据你的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的基础上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从这个角度来讲,各个国家也都有一些监管的制度安排。说到对谁保护的问题,宋主任开始也讲,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的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的危机,那些小的存款人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的,因此,它是一种审慎的安排。据我们了解,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安排。

  [台湾中央社记者]:

  刚才宣布《条例》的主要内容里面,五大修订内容之一是港澳台的银行可以比照适用,尤其是对台湾。可不可以具体介绍一下,台湾银行在大陆设分行就可以解套。另外,可不可以介绍一下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办事处的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台湾银行在大陆有第一家分行的设立?什么时候可以经营人民币的业务?另外,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大陆的银行到台湾设办事处的进展状况如何?

  [王兆星]:

  非常感谢这位台湾的朋友,对台湾的银行早日进入祖国大陆开展业务的希望和关心,非常的感谢。这次《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港澳台的银行到内地、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将适用于此《条例》。但问题是,大陆和台湾目前在互设机构,特别是互设营业性机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各位朋友都清楚,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非常敏感的、涉及到广大存款人利益和社会金融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和安全,维护金融的稳定,对银行业必须有特别专业的、特别审慎的监管制度的安排,同时需要有跨境银行监管的良好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台湾的银行已经在祖国大陆设立了7家代表处,但是这些代表处转为分行开始从事营业性的业务,目前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第一个障碍,台湾当局目前还没有完全对台资银行进入祖国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完全放心,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限制。第二个障碍,就是目前台湾当地的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和祖国大陆银行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备忘录,还没有建立密切的合作和信息沟通的共享机制。因此,我们还无法保证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后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更好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安全。

  同时,大陆也有一些商业银行有兴趣到台湾设立机构,他们提出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目前还没有明显的进展。我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早日克服这些障碍。

  [道琼斯通讯社记者]:

  2003年以来,外资银行投资国内银行比以前多了,甚至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国内银行外资合计比例达到25%,一家外资银行占到20%。刘明康说可能今年年底以前提高比例,我希望介绍一下关于提高比例的情况?

  [王兆星]:

  这位记者也提出了目前国内外非常关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先回答,然后请我们法律方面的专家宋主任来补充。应该说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奉行对外开放的政策,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也是非常的充分、非常的广泛,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开放。外国的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在中国设立分行、设立独资银行和设立合资银行以外,同时我们还鼓励外国那些信誉良好的国际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中资的商业银行,成为中资银行的合作伙伴。截至目前已经有25家之多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近20家中国大中小商业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为改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机构,提升他们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升他们金融创新的能力,以及提升他们的整个市场的竞争力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认为这将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的政策。

  关于外国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这属于跨境银行间的购并领域,既不属于我们承诺的范围,也不属于《条例》的规范范围。这个20%、25%的比例是否进行调整,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修订,都将通过制定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我们也将对外资银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进行动态的、持续的评估。

  应该说没有什么可补充的。王兆星主席助理已经把问题说的很清楚。现在银监会有一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段时间,我们正在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银行业单独作出规定,还是对金融,包括证券、保险统一做一个规定,还没有达成完全的共识。在新的法规出台以前,还是按照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来执行。新的管理办法构想比较成熟以后,我们也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外国投资者的意见。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宋主任,据我们了解,现在已经有一些在华外资银行表示了转制意愿,并且在进行筹备,但是他们同时也担心,筹备工作由于转制过程中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会影响转制时间,加大转制成本。我想问一下,相关部门有没有在这方面提供便利?另外,大约转制的时间是从12月11号开始,到完成这个转制工作需要持续多久?

    [宋大涵]:

  你对银行业还是很熟悉的。对于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的有关过程等技术问题,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已经有充分的考虑。我们确定这样几个原则:第一,转制的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比如说设立分行已经经营了5年,转制以后就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时间。转制以后的外资法人银行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机构。

  第二,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在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以及一些法律手续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刚才介绍时我们讲到,已经准备开辟一个快速、高效的通道,使外资银行转制成本最大程度的降低。

  [王兆星]:

  我补充一下,这也是有兴趣转为当地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非常关心的问题。对宋主任的介绍,我只做两点补充:第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第二,按照我们发布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我希望以上手续可以在1-3个月之内完成。是1个月内还是3个月内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一方面取决于我们各个部门的高效配合,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外资银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我认为,我国政府的司法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和监管部门,他们的工作是高效率的,同时也是充分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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