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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能力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有效充分监管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0:40 金时网·金融时报
今年底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并不是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而只有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才被允许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我国为何要出台这一政策? 主持人:本报记者 章永哲 特邀嘉宾: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世贸问题专家 胡婕博士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部分银行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外资银行若想对中国居民个人开展人民币业务,必须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按照这一规定,今年年底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后,并不是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而只有法人银行被允许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我国为何要出台这一政策?近年来我国调整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思路是什么?对此,本报记者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世贸问题专家胡婕博士进行了对话。 主持人:我国银行业开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至加入世贸组织前;第二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调整的内容可以从颁布的法规规章中看出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个外资银行监管法规规章,前三个法规规章都是在我国银行业开放的第一阶段颁布的,在第二阶段颁布的法规规章就是对1994年《条例》修订后重新颁布的现行《条例》。那么具体来说,在第二阶段,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调整是怎样的呢? 胡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范围。2001年,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国务院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12月颁布,此即现行《条例》。 现行《条例》将世贸承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全部列入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在外汇业务方面,自我国加入世贸时起,即允许外资银行将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扩展至中国居民个人,不需审批;在人民币业务方面,按照加入世贸承诺时间表,逐步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目前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外资银行人民币客户对象已经扩展至中资企业。 主持人:从这四个法规规章来看,我国对于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是逐渐细化的,加入世贸组织以前,我国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那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胡婕: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允许外资银行逐步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范围。并按照币种和客户对象范围,将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细化为六个档次。此后,银监会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需要,又进一步降低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 目前,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最低一档为:外资法人银行为3亿元,外国银行分行为1亿元;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最高一档为:外资法人银行10亿元,外国银行分行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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