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5条引发银行业群体性忧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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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谢晓冬 正当各界对新《公司法》一致叫好之时,新公司法第15条却引起了银行业日益严重的忧虑。 5月13日,在由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新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与银行业法律风险控制研讨会”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部处长李金泽透露,工商银行已经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后者就上述第15条条款是否系“禁止母公司为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李金泽解释说,这一条款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无限责任出资人,如参与合伙;二是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存在歧义,银行的经营正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据其介绍,已有多家银行据后一种理解修改了内部担保管理流程,明确规定“母公司为子公司做连带责任保证”系违规操作。然而,如果后一种理解成立,不仅将与国际惯例相悖,削弱国内银行的业务竞争力,还会导致那些按照前一种理解发放出去的担保贷款由于担保无效而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 这种担心已有前车之鉴。此前,由于对1993年《公司法》第60条规定是否系“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存在争议,最高法院2000年对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无效。该解释在银行界引起轩然大波。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撰文指出:这一规定将使2700亿元巨额银行信贷资金立刻暴露在“脱保”的风险之下。 在银行业多年的呼吁后,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已在新《公司法》中得到了纠正,但15条却导致了新问题:母公司可否为子公司做无限责任担保? 据记者现场了解,已有数家银行总行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对此表示了忧虑。 “我们当然不希望是后一种理解。但关键是以后出了问题,法官怎么理解?高法最好能给一个明确说法。”华夏银行总行法律部陈建平经理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