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建议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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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 12:33 新浪财经 | |||||||||
千里而来的马蔚华还是一如既往,神色爽朗。这次,他带来了《关于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议案》。 餐会尚未开始,媒体已经蜂拥在他的周围。马蔚华说,大家先吃饭。但他所坐的主桌还是变成招商银行的新闻发布桌,录音笔堆积在他的周围。媒体高高低低,几乎将他埋得看不见。
一说起他的心血——招商银行,他便欲罢不能。 今年两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他,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议案。“很多问题是整个银行界共有的。”他说。 显然,他提出的这个议案正是如此。 他提出,面对2006年底全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入世承诺,面对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外资银行,仍囿于分业经营限制中的国内商业银行,将束手而战,陷入相当不利的处境。外资银行将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 马蔚华为此忧心已经很久。“用一句通俗的话讲,等于将我们自己的金融机构捆着手脚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我们的商业银行只能做贷款,外资银行却十八般兵器都可以上。这样下来不仅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连立足于国内都成问题。” 该当如何应对?马蔚华说,“放开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最为迫在眉睫,我认为可以分两个步骤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马蔚华介绍说:“首先,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并充分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在全面整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 “第二步是在监管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有关经验,在上述基础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成为法律性规范,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协调好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均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事实上,我国已经涌现出一些金融控股公司,”马蔚华说,“其中少数为金融机构控股金融集团,而多数是工商企业控股金融集团。前段时间德隆系的事件即是一个例子。若法律与监管缺位,反而蕴藏着更大的风险。因此,亟须进行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马蔚华认为,法律对于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限制重重,却对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没有法律限制。在金融机构基础上生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在进行有效的监管,但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却并未纳入有效的监管,可能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问题,形成了更大的风险。 马蔚华在提案中更非常坦率地提到了国内银行控股公司的现状:“当前我国已有个别商业银行或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曲线”设立,或依靠特批设立了银行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经特批在境内控股中金公司等。本代表认为应给予所有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在以同等待遇,统一准入门槛,倡导公平竞争。”(程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