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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何种境外战略投资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1:06 金融时报

  

我们需要何种境外战略投资者?
日前国内外有媒体报道,在最近汇金公司的董事会上对中行引进苏格兰皇家银行和淡马锡作为两家主要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协议出现了意见分歧,并以多数票否决了淡马锡入股中行的协议。

  一时间,多家媒体刊出报道,有关人士发表观点,淡马锡是否能成为中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成为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

  淡马锡最后是否能成为中行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从道理上讲,这个答案应当由中行董事会在遵循监管部门法规政策的条件下来决定和给出。

  而时下之所以会传出中行管理层、汇金公司董事会、

银监会三方的意见不统一,看来对“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理解各方还有不一致的地方。

  在2004年中行和建行两家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股改推进过程中,银监会提出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20个字的四个原则,即“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和竞争回避。”而在今年11月3日的讲话中,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提出了“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概念及引进的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在他看来,“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是注重长期利益、与所入股银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投资者。

  唐双宁此次所阐释的“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在细化原有的四项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和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如将“长期持股”细化为“股权持有期在3年以上”;把“优化治理”具体化为“派驻董事”;把“竞争回避”扩大到“入股同质银行不超过2家”;把“业务合作”细化为“技术和网络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唐双宁特别对第四项标准进行了阐述,他说,一家战略投资者入股同质银行不能超过两家。这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宏观层次上,如果对境外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机构数量不设上限,那么不排除我国银行体系将来被外资控制的情形,从而影响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和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在微观层次上,倘若战略投资者入股同质银行超过两家,很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形式主义甚至市场垄断问题。当一家战略投资者投资两家以上同质中资银行时,很可能使得被入股的中资银行有同样的业务结构或客户群体,从而出现利益冲突、关联交易或者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时战略投资者像“撒胡椒粉”一样难以兼顾,这样,引进战略投资者就会流于形式;甚至可能会出现市场垄断,损害公平和效率,从而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应当说,唐双宁在总结近两年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这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稳健进取的理念,符合实事求是、科学探索的精神。尤其对淡马锡这类“进攻性”比较强、已投资两家甚至计划投资多家同质中国商业银行的境外投资机构,应当是一种很好的设防或约束,将有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单一境外投资机构控股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发生,对于中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顺利进展将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按照新的原则和标准,淡马锡将因为其投资中行和建行、达到“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两家的上限及本身只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以投资公司形式进入中行),而暂时不能成为中行的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而且,出资5亿美元的瑞银集团和出资7500万美元的亚洲

开发银行,因其持股比例不到5%而不能算作中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中行管理层作为与境外投资机构的操作者和第一谈判者,显然是把此前已达成协议的四家机构即苏格兰皇家银行、淡马锡、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都当成了“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从中行角度看,这一方面与银监会去年提出的引资四原则是基本相符合的;另一方面又是与中行股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相适应的。但从中行和建行两家试点银行看或从整个国有银行引资格局看,与“竞争回避”原则出现了矛盾。

  时过境迁,时势移易。在淡马锡已经成为建行股份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之后,在银监会领导提出“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两家”、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等新的原则和标准的条件下,有关人士认为,中行股份应该重新考虑与淡马锡的合作条款。

  汇金公司是中行股份的控股大股东(在境外战略投资者正式成为中行股份的股东之前,汇金公司是中行惟一的国有股东),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它对中行管理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是如何授权的?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从程序上应当有过这样的安排。可以说,中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工作,汇金公司的态度是很重要的。但问题在于,汇金公司方面与银监会方面的引资原则标准好像有不同的地方,由此给中行管理层的引资工作带来了目前这种影响。

  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工作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创举,并无可资借鉴的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因此,现在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不需要深究谁的对错,但是迫切需要相关各方迅速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制定出一个几方都能同意的正确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管理规定”。这样将从政策法规上规范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联系到建行、中行和工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并对其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应该说已经有了答案。作为银行业监管机关的银监会的说法可能更能代表这项工作要掌握的方向和原则。

  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实践表明,资本的意志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决定权的主导地位和核心关键。谁拥有的股份资本最多,谁就具有最大的决定权,谁拥有多数股权,谁就掌握控股权。对这一国际惯例或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游戏规则,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据此,唐双宁提出的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对于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工作,使之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将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引进什么样的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能够找到更好、更新颖、更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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