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可望出炉 金融机构破产法规开始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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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2:51 第一财经日报 | |||||||||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2005中国金融论坛”上表示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对骗贷行为深恶痛绝的银行行长们将要喜笑颜开了,《刑法》将增加对银行业犯罪的处罚力度。在昨日的“2005中国金融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表示(视频),当前重点
他还提出,当前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 加重打击骗贷现象 此前,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对银行业犯罪在《刑法》当中有明文规定的条款,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据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此论坛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就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唐双宁透露,银监会希望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涉案资产的工作力度。 对于“骗贷”,唐双宁指出,当前社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金融诈骗,以及虽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利益骗贷的现象比较严重。他同时指出,加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和加强征信立法已成为打击金融欺诈的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正在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唐双宁还希望在《企业破产法》中能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呼吁修改《破产法》成为了唐双宁演讲的核心内容,他坦言现行《破产法》已经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有力保护。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将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信用风险不断增大。 除了企业破产,唐双宁希望自然人破产问题也能提上立法议程,为银行已经大量开办的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金融机构破产法规开始研究 唐双宁昨日还提出,当前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以改变中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个人存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偿付的现状。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在过去一旦有此事发生,往往出于防范金融风险、避免波及面过大等目的,都由政府来埋单。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这种行为不能长久下去。 我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如今已经形成,经营的风险也日益加剧。几年前,我国曾发生“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多起破产事件。 唐双宁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保护、被撤销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修改。 他同时建议,为保障金融机构能够顺利实施市场化破产,应当研究建立存款保险等金融风险补偿法律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在现在进入所有制多元化阶段,财政为金融机构破产进行“兜底”已难以为继,但这种局面要得以改观,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入手。据了解,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