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石鸣 唐洋 本网记者 刘侠) 四川新闻网记者11月2日从射洪县法院获悉,由于当地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换卡,导致一名储户八千元存款被他人取走。储户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予赔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方工作人员在换卡过程中工作失职,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八千元并支付利息。
2003年8月3日,在射洪中学读书的青堤乡黄椿村唐小波在某银行蓬溪支行天福营业所开户办理了储蓄存款存折和借记卡。之后,唐小波的存折一直由母亲肖某保管。不久后,借记卡被唐小波的小姨带去了新疆。
今年5月8日,唐小波的小姨用借记卡在新疆存入了1.1万元现金,作为侄儿唐小波上大学的报名费。5月9日和5月14日,唐小波母亲肖某凭存折在太和镇城内该银行一分理处取出现金三千元,帐上剩余八千元。5月21日,肖某又到分理处取款时却被当班营业员告知八千元存款已被人支取。肖某一边找银行要说法,一边向公安局报了案。
经县公安局侦查,5月15日时该分理处营业员胡某办理了唐小波的借记卡换卡业务。据胡某说,当时持卡人是以借记卡没有磁性为由要求更换新卡的。胡某已记不清当时换卡人是男还是女,有何特征,只是换了一张新卡但未将旧卡予以保存。
莫名其妙就被他人取走了卡上的钱,唐小波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时认为,原告唐小波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存折和借记卡,与被告建立有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储蓄机构有义务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按照银行有关部门规定,营业员在未核实持卡人身份和识别旧卡真伪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换卡业务。加之旧卡未保存,而电视监控系统也未正常录像,结果致使他人持所换新卡取走了原告存款八千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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