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杰报道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限制:银行通过网上支付个人资金一般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
随着电子支付的迅速发展,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不少电子商务网站纷纷推出
网上支付服务,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增加,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国内电子支付系统不够完善,安全性能不高,投诉经常集中在网上购物诚信、网上支付安全上。这也让不少提供支付技术的公司和支付网站丧失了更大发展的机会,使得本应蓬勃发展的领域遇到了诸多障碍。
而此次人民银行出台的《指引》,等于是设立了第三方的安全认证机构,杜绝目前网上支付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正常现象,保护消费者利益。
按照《指引》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将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指引”,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对电子支付进行较为全面的指导。
什么是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所称的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为了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本着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人民银行决定先通过“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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