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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过高 将追究主管者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15:34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0月21日电 (记者 李南玲) 商业银行连续两年新增不良贷款率高出同业平均水平50%,其信贷评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副行长将被调离岗位。这是深圳银监局日前出台的《深圳市国内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办法》规定的。

  深圳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出台此《办法》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严格新增贷款管理,控制信贷资产质量。《办法》所称的新增贷款是指商
业银行于2004年1月1日后签订贷款合同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纯新发放贷款,通过借新还旧、展期以及其他重组方式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进行调整形成的新增贷款,表外业务垫款形成的贷款等。

  《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对新增不良贷款要建立台账,逐户、逐笔实时监测。对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增加或新增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分支机构,新增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新增集团客户以及国家政策限制行业的客户进行重点监测。

  《办法》特别指出,商业银行要定期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按季向深圳银监局报送。连续两年新增不良贷款率高出同业平均水平50%的商业银行,应对信贷评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副行长调离岗位,并调整有权审批人权限及信贷审查(批)委员会成员的构成,更换信贷审查(批)委员会主席。新增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年度风险评级的重要参考。对经营管理不善、新增不良贷款率高且不能达到要求的商业银行,深圳银监局可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限制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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