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现状与启示系列报道之三
记者 方华
新生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正借助于多方推力破茧而出,而且,来自尚方的信心十分坚决,“农村地区需要更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微型金融不仅在国外获得成功,在我国同样具
有生命力。”央行一位参与改革方案设计的权威人士表示。
“经过这么多届政府的努力,这么多学者的推动,这么多年的几百个小额贷款的试点,终于在今年‘一号文件’里盼来了这么一句话,大家一定要特别珍惜这次机会。”为贵州江口试验提供技术及资金援助的亚洲开发银行的驻华副代表汤敏对记者说。
“我更乐意把它叫做民间资本的阳光工程,而且,民间资本既然愿意来,就是看到了市场机会。”担纲江口试验前期市场容量调研重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在平静的叙述中似乎察觉到了投资者与生俱来的商业嗅觉。
生存数千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终于在今天迎来第一缕阳光。这缕阳光首先投向的就是广袤的农村。这里相对贫瘠,相对落后。历史能否证明,中国的农村一定是最需要这缕阳光照耀的地方?
化解“三农”困境的契机
从央行的部署来看,“只贷不存”必须严格遵循重点服务“三农”的原则,民间资本的开放也首先从金融供给最薄弱的农村起步。
“原因人尽皆知,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农民增收和中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何广文进一步解释,随着县域经济逐渐回升,个私经济逐渐活跃,农户家庭收入增长和家庭消费的升温,农村金融的需求正逐渐升温。而且,农村自发的金融创新正在不断涌现,如资金互助合作社和社区基金,都是满足最低需求、自发创新、最接近市场的产物,再加上一些NGO小额信贷的成功案例,都在说明只要市场存在,“只贷不存”就可以存在。
根据贵州江口县小额信贷试验的方向,在中小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当中,其重点服务对象是农户个人,“试点以扶贫为宗旨,建立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小额信贷组织。”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副处长孙涌表示,目的在于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增强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
“事实上,农村很多地方的资金需求和供给规模都非常小,让正规金融去做根本就不划算,小额贷款这一块就应该大部分丢给民间金融。”长期从事民间金融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元红说。
“所以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运作得好的话,民间资本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重大作用。”汤敏认为,“三农”问题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农村也是具有极大开发潜力的大市场。从长远来看,还缺乏一种长期、稳定、能够不断对农村输血式的机制,其中金融就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这次试点要能成功,将为化解“三农”困境提供一个重要的契机。
能否借助“阳光”做大做强?
正如改革是一把双刃剑,阳光化与规范化的同时也意味着约束和限制。民间借贷行为千差万别,甚至在同一个地区利率水平也呈现出巨大差异,对民间借贷自身而言,阳光化究竟能够带来什么?
“因为存在着市场和需求,所以就存在利润和获利的机会,在很多民间资本从事非法交易的情况下,一部分愿意规范化的民间资本如果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获得一个合法的渠道来经营,他为什么不接受呢?”何广文说。
据央行《2004年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随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规范民间融资合规经营已经十分必要。
“一定有一部分民间资本需要走向阳光化,他才能够做大做强。从中国十多年来300多个大部分由国际组织支持的中国小额贷款的成功与失败的教训来看,活动范围太小,限制太多的小额贷款组织是很难商业化运作的。全世界的经验都证明,成功的商业化运作的小额贷款一定要有较大的规模。当然任何一个机构总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不排除在这次试点中,先从一个县做起,但是一定要给投资者一个长期发展的空间,一个较好的预期。”汤敏说。
对此,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有关人士则表示出不同意见,认为就“只贷不存”试点而言,不允许跨区经营是正确的,因为民间小额贷款的特点和优势就在于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运作、信息高度对称和信息成本相对较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对于经济主体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意义不言而喻。但目前来看,有关地域的限制在未来是否会放开,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有分析人士认为,目前对民间资本放开了这一步,能通过试点准入门槛的民间资本,都不是一般的小规模。既然允许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准入,就要求有一定规模,财务上具有可持续性,能够正常经营。
另一个争议是关于此次试点中股东人数不超过5个的限制,部分专家表示难以理解。何广文认为,从资本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是股份公司式的机构,《公司法》里也没有关于股份公司里股东人数的限制。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规定股东数也可以高达50人。要把商业性的投资吸引到贫困的农村地区去,就要考虑到投资者的需要。如同吸引外资一样,贫困地区,西部地区应给出更为优惠的条件。否则就会把很多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小额贷款试点扼杀在摇篮中,或者产生出一些蓄意圈钱的金融怪胎。有了这么一个限制,说到底还是在提高准入的门槛。“为避免加大农户的负担,服务更多的农户和中小企业,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可以设置门槛,如贷款额度上限和利率上限,但门槛不能设置得太高。”
对商业性的民间投资者来说,一方面看到农村确实存在着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看投资能否取得预期回报,那么,仅仅通过地域等限制是否就可以约束服务对象为农户和中小企业呢?
“还需要配套一系列政策使他有这个倾向,比如试点初期,政府可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同样地,万一商业性资本不愿意到指定试点的贫困地区去,我们也不要完全排除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进入。商业化、市场化也不是万能的,对于解决极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的融资问题,社会公益性的投资资金如愿意把钱砸进去,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对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条件应该更宽松一些。既然是试点,我们的胆子就要大一些,否则我们永远也闯不出一条新路来。”汤敏说。
“此消彼长”促成竞争
“阳光下是有安全感,但肯定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走向阳光,还会按照他固有的机制在生存。”这是诸多学者达成的共识。
“对一些很小规模的钱,如亲戚朋友之间相互拆借的几千块钱,阳光对他没有意义。”据汤敏介绍,在菲律宾等一些国家,注册一个私人银行很容易,但依然存在很多非组织的民间借贷行为,甚至包括高利贷、地下钱庄。“在任何国家,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里,非正规金融永远存在,杜绝不了。”
民间借贷活动多以无形的形式存在,规模不一致,利率不均衡,并且总能在合适的地方找到生存的空间。就那些存在于社区内部、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组成的合作组织而言,一旦规模扩大,超出一定范围,互相不认识,自身的机制也不再起作用,因为他的机制在于“我们这些人互相认识”。然而,如果民间资本发展为一个正规化的机构,机构本身的规模成本和规模效应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何广文认为,很多民间金融规模很小,无需固定的成本开支,所以能够生存下去,一旦正规化,必须要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如果承担不了机构成本,就无法继续生存。
当然,民间资本阳光化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打破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供给,引入了竞争的机制,但要形成一个与政府多年呵护、有全套金融业务的农信社充分竞争的格局,农村小额贷款机构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何广文称,“只贷不存”纯粹由私人资本构成,贷款决策、操作机制和资金效益方面和农信社完全不同,所有权和收益权统一、市场化和公司化运作是其最大特点,对农信社将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有利于正规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和内部经营机制。“对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融资行为是一种市场冲击,因为市场空间变小了,对高利贷行为更是一种打击,因为市场的供给多了。”
汤敏例举了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山西龙水头村所做的小额信贷试验,原来那里高利贷非常风行,自从有了小额贷款试点之后,那里几个村现在已经很少有高利贷了。“村民有了一种更好的选择,为什么还要选择高利贷呢?反过来农民赚钱的机会也大大扩大了。”
“农村金融的真空地带还很多,可开拓的市场还很多,竞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往往产生一个双赢的局面,希望改革后的、中国未来的农村金融也能产生这么一个可喜的结果。”汤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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