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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两法规为个人银行业务开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2:39 第一财经日报

  高于同期储蓄利率的保证收益需有附加条件变相高息揽储将受严惩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

  本报记者 石仁坪 发自上海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昨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银监会近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并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和《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存在一些争议,而《办法》规定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该负责人认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办法》第62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和内部审核监督方面还有待于加强,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

  与境外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银行开发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的约束较多,《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另外,对于理财业务人员资格问题,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需要逐步完善,因此,在《办法》和《指引》中采用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规范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问题,即先由商业银行进行内部规范和考核,今后视业务管理发展需要,再逐步实现监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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