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改革进入历史敏感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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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1、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银行业改革的关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其配套改革相当重要。加入WTO以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自2001年底开始到2003年底为止,而第二个阶段则从2003年底拉开序幕。从第一阶段的改革来看,其根本任务就是继续深化银行商业化进程,使银行的基本职能向经营货币
就第二阶段的改革而言,其目的在于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3年底以来,为了加快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第一,通过外汇注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补充资本金;第二,进一步处置不良资产;第三,进行彻底的内部改造和重组。2003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获得国家外汇注资225亿美元,并且将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余额转化为专项准备,逐步用于核销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截至2004年底,对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改革所采取的三项措施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而针对中国工商银行的改革也正在伺机启动。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述两个阶段的改革有明显不同。从改革的决心来看,为了更好推进第二阶段的改革,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领导小组,为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很好的机构保证;从改革的方式来看,第二阶段改革更加强调标本兼治。所谓治标,是指在国家支持下,通过财务重组,消化历史包袱,为改革奠定必要的基础;所谓治本,是指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除此之外,在第二阶段的改革过程中,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采取了较为市场化的措施,通过招标方式剥离不良资产。 2、农信社改革是银行业改革的重头戏 自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以后,作为分支机构最多、唯一一个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责无旁贷地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但是,由于历史包袱和机制问题,能够有效向农村源源不断输送资金的农村信用社数量十分有限,这使得中国不得不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升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见图2)。 2003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中国政府不但为这项改革提供了巨额资金支持,还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予政策优惠。在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之上,2004年8月,中国银监会又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29个省(区、市)。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工作内容又有了新的不同: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三是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改善支农服务。相当程度得益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成效,2004年度中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全行业首次实现了年度统算盈余,盈余金额达104.62亿元,有26245家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余,盈余面为81%。 需要附带指出的是,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有益补充,积极发展民营银行也是非常必要的。早在2003年7月,我国就已经开始了民营银行的试点,先后推出了中国长城银行、江阴商业银行、沈阳瑞丰银行、南华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此外,许多学者和官员也曾就民营银行准入问题进行呼吁,但仍然只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真正属于民营银行范畴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仅有民生银行一家。显而易见,民营银行准入问题再不应当被束之高阁,否则必将延误中国改革的最佳时机。 3、银行监管要有新思路 适应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我国银行监管工作也有了新突破。2003年3月,以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走上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从而有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单独设立银监会的做法,也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规范银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2004年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开始施行。这三部法律的实施不仅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督权限和职责,而且从法律上把银行业监管从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分离了出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系统分业监管的体制,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格局也正式成型。 此外,顺应国际监管收费通行惯例,2004年9月份,中国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规定2004年起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监管收费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被纳入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监管收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其中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 总而言之,银行业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与时俱进。一是需要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二是需要政府其他部门有大局意识,避免干预银监会去法外开恩三是需要商业银行的积极配合,主动要求监管者提供监管服务和在无奈之下被动接受监管,达到的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