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明
中国人民银行9月2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按照稳健发展、引导创新、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及时跟踪票据业务的创新动态,补充完善了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
此次《通知》的推行,可以看做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稳健性和可操作性之间权衡的一个典范。基于目前票据类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存在的制假、逃废债和银行截留资金等问题,央行在《通知》中强调了票据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主张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必须得到保证;统一票据质押的操作规范,防止因票据质押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严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的处理,防范银行汇票兑付风险。
同时,基于票据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已经成为市场的主流,《通知》也提出应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保证市场获得充分的流动性。如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则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在放松两端(最终客户和央行)的情况下,要想保证安全和稳健性,唯一的办法只有加强对中间(票据的签发行)的监管力度。因而,《通知》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但是这种做法同样不可避免地导致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如何规避风险又成为棘手的问题。
现有的避险措施不外乎两大方面: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还未臻完善,银行与企业“合作”通过票据逃废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通知》加强了外部监管的力度:拓宽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渠道,提高查询查复效率。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实地等方式查询。票据复查既可以提高央行的监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查证票据真伪,降低经营风险。
但是,此次《通知》并未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方面作出新的规定,这一点稍显不足。尤其是在与银监会和证监会合作方面,未提出在票据重大违规行为处置和通报制度方面如何与上述两大监管机构进一步沟通的措施;在票据监管的具体分工和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方面也没有新的进展;此外,《通知》也未提及如何建立及优化监管会谈制度,良好的监管会谈制度能够实现监管者和商业银行的及时沟通,引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缺乏了这一点,监管的效率将会大打折扣。
以上几点可能成为未来监管中存在的漏洞,也是未来进一步完善的主要着眼点。希望监管层能够未雨绸缪,及早提出新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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