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调整人民币存款计结息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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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2:0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讯央行近日对部分人民币存款计结息规则进行了调整。昨日,建设银行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该行将调整部分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工商银行也按该通知进行了公告。 建行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活期存款由按年结息调整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最近一次结息时间为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21日,建行将向个人客户计付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20日的个人活期存款利息,结息利率为2005年12月20日建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单位存款新增二年、三年、五年三个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品种,利率按照同期限档次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办理。整存整取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部分仍执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相关规定,即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计结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民币贷款的计结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个人和单位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按计息期合计年(月)数计算利息。具体计算公式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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