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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日盛银监会官员建议并表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4:1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俞燕发自北京

  “外资金融机构已达到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了,那么中资机构该怎么办?或者说从强化监管的角度来看该怎么办?”在上周五(16日)召开的“2005年中国金融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罗平发出了如是疑问。

  在以“中国金融业:WTO后过渡期的机遇和挑战”为主题的论坛上,罗平说,中国金融业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外资银行都是混业经营模式,其在国内虽从事的是银行业务,但可以把其客户同时介绍给旗下的投行或保险公司,从而提供一全套的金融服务。“这实际上打破了国内分业经营的格局,对于处于分业经营中的中资银行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罗平说。

  其实,国内混业趋势也已日益显现。工行和交行两家“银行系”基金公司相继获批成立,不久前交行递交了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工行亦流露进军国内保险业之意,银行业其实已悄然打开了混业经营的大门。

  一方面是混业型外资金融集团的进入,一方面是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方向趋于明显。

  “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罗平说,“但目前金融监管已落后于市场。”

  目前国内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合作监管,2003年时“一行三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建立了每季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用来处理金融市场中交叉业务领域或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真空。

  但“这种制度目前还只是停留在相互交换信息的阶段”,罗平说,“我认为以后的方向是在交换信息的基础上,考虑如何进行并表监管,而不是简单的所谓法人监管。”罗平认为,法人监管在国内的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由于监管授权和历史原因,自1993年以来实行的分业经营,实际上已退化为主体监管即法人监管。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种监管方式虽使监管专业化,但易造成金融市场的行业割据和垄断,不利于交叉创新,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性差,也无法适应日益明显的混业经营趋势。

  而混业经营的渐行渐近,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去年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下,将通过“法人分业、集团综合、功能监管”的原则实施功能监管。银监会人士此前则表示,将根据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对“银行系”基金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功能监管”和“并表监管”原则,意味着金融监管开始向新的方向演变。

  功能监管指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有业内人士认为,功能监管具有适应混业经营的独特优势。

  而并表监管则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基础上进行监管。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考虑如何统一现在的银行监管制度,”罗平认为,“分业监管应是在统一的标准下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

  罗平透露,银监会目前正在清理历年来的法规,考虑出台一套统一的监管标准,统一目前的银行监管制度。去年银监会出台《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已开始在外资银行中推行并表监管制度。

  但在银行、保险和证券三大金融行业之间实行并表监管,显然任重道远。

  “并表监管肯定是一个方向,我们正在逐步开始做了。”罗平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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