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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贷款付流水 银行埋单不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2:19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享华 通讯员 严剑漪 发自上海

  一份近8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因银行“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惹出麻烦。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逾期贷款罚息90.3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9年3月,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海鲜城以漕宝路某处建筑物为抵押物,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限自1999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止,金额涉及800万元。同年3月10日,该银行和七宝海鲜城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和签名,然后该银行委托七宝海鲜城将合同转交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盖好章当日,该银行口头委托律所对抵押合同进行了无偿见证。律所出具了见证书:“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该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抵押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签约程序合法,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该抵押合同上的签字属实。”

  合同到期后,七宝海鲜城并未按时还贷,反而欠了该银行本金400万元。该银行只得起诉要求七宝海鲜城归还欠款,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份抵押合同上“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故上海七宝工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应由七宝海鲜城独自归还。2003年3月,由于七宝海鲜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005年1月,讨不到钱的该银行将律所告上了法庭。银行认为,被告在没有亲眼见证有关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及当面核实盖章、签字人的情况下,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律师见证书,导致了原告的损失。在七宝海鲜城现无还款能力时,被告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律所则辩称,该银行是先签合同后见证,且是口头无偿委托被告进行见证。原告仅要求被告对已经发放了贷款的抵押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出具见证书,即该银行对见证书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信赖,放款并非依赖于见证书进行。被告作为无偿受托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贷款风险显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标的近8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的见证,原告仅采取了口头委托形式,该委托见证行为未支付相应的报酬,且对律所的见证行为采取了淡然而非重视的态度,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银行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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