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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通知要求银行信用不得入股信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8:56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李强 报道 近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向辖内各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下发了有关“通知”,对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进行规范引导。“通知”要求,银行在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需要对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有清醒认识,避免银行信用被变相导入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

  2004年以来,银监会已下发多个文件,并改变以往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事后检查
”为主的监管方式为“事前报告”。对此,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做法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已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作出了实质性的审核,而是对信托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的一种更为审慎的监管。

  据悉,由于现阶段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仍属私募性质,这就要求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独立的判断以及较强的风险承受力。

  “通知”还要求,辖内各银行对于信托业务的风险要有良好认知与把握,切实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信用,并对有关合作进行规范;银行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委托人、代签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公司提供签约场所;银行与异地信托公司合作时,要对异地信托产品的划款进行控制,在未达划款要求前,不得办理资金划转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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