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监局明示:银行不得公开宣传信托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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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2:50 第一财经日报 | |||||||||
只能在特定理财工作室提供介绍,不得提供签约场所 本报记者 韩圣海 吴慧 发自上海北京 “信托生病,银行吃药”很难在上海再发生了。
上周,上海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接到了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及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和信托公司间合作的“游戏规则”,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通知》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委托人、代签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签约场所。不过,《通知》也规定,银行可以在其特定的理财工作室提供信托介绍,但不能公开宣传,也不得提供签约场所。《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与异地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对异地信托产品的划款进行控制,并在异地信托产品推介前出具信托投资公司未达划款要求前不为其办理资金划转的承诺函。 由于银行介入信托宣传推介,并导致公众误认为信托产品具有银行信用的例子并不鲜见,去年上海某银行代理的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就因未能如期兑现,而引发了投资者对信托产品信用主体的误会,使得仅担任代理销售产品角色的银行深陷被动。 对于上海银监局管辖范围内的信托公司,《通知》则要求在信托计划风险声明书中加入“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的形式进行风险提示。 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称,《通知》并不是不鼓励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而是要提醒商业银行注意风险控制,在担保和代销的过程中严格把关。“因为一旦信托产品的兑付出现问题,投资者往往会对该商业银行的信誉产生怀疑。” 李旸告诉记者:“信托经常借用银行的信用。”信托产品在设计时常常引入商业银行作为担保方,而商业银行出于稳定储户和开拓业务的考虑,也很愿意做这个担保并进一步与信托合作开展代销信托产品业务。 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让商业银行信用错误导入信托产品,让投资者误认为信托产品也具有银行信用。由于现阶段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仍属私募性质,这要求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有独立的判断以及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而商业银行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因此将银行信用和其所代理的信托产品分开就显得很有必要。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8月25日参加中国财富管理论坛时的演讲稿中也指出,中国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我们的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开展理财咨询服务,在服务的同时推销产品,你分不清是推销它的服务还是推销它的产品给客户,所以在这方面有很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