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副总裁朱赤、丁燕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张德宝贪污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至13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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