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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错误对账单 招商银行被判返还客户20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8: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晓明 通讯员 黄兆峰) 由于招商银行长安街支行提供了错误的对账单,导致北京中经信经贸公司索要200万元欠款案败诉。中经信公司转而向长安街支行索要200万元。东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招行返还中经信公司200万元。

  1996年1月到3月,中经信公司通过招行长安街支行分批向合作方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转账400万元。后双方终止合作,但国体旅公司没有归还部分合作资金。中经信因此上法
庭索要欠款。2003年6月,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其中200万元并未实际到账,驳回了中经信的要求。

  二中院判决的依据是招行长安街支行提供的对账单,上面并没有中经信公司支付200万元的记录,法院因此认定国体旅公司未收到这笔钱。但是,中经信公司称当时已将这笔钱交由招行转账,因此起诉招行要求退还200万元。

  该案在东城法院审理期间,招行长安街支行辩称,在中经信公司诉国体旅公司一案中,招行向法院提供的对账单有误———因系统故障导致200万元没能在对账单中得以体现。招行还拿出一份银行转账支票及相应进账单,证明中经信公司在1996年1月22日以转账支票形式向国体旅公司支付了200万元,招行已办理了转账手续。招行认为,根据此后补打的相应对账单,与其他原始单据相互印证,足见国体旅公司已收到200万元。

  法院认为,招行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是招行单方内部单据,证明力无法与二中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法律事实相对抗。因此,招行长安街支行应承担向中经信公司返还200万元的义务,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单位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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