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丢四小时被刷走八千五 起诉中国银行被驳回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8:1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信用卡从丢失到挂失的短短4小时内,就有两笔款项共8500元被人盗用消费,失主张女士认为银行和消费商户没有履行核对签名的义务,因此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及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包含被盗现金、误工费、交通费在内共计9400元的损失。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前,中行朝阳支行的一名职员告诉记者,张女士办理的是可以透支的信用卡,这种
庭上张女士诉称,根据相关规定,中国银行和中复电讯在接受用户的信用卡消费时,应当严格核对消费者的签字是否与卡背面的签名一致。但是在自己被人盗用的上述两笔消费底单上,盗用人的签名明显与她本人的签字笔迹不同。 中行朝阳支行一方辩称,在这起案件所涉及的信用卡业务中,银行的操作是没有问题的。根据银行操作业务规范的规定,银行是没有在消费处核对签名义务的。而事情的起因是原告对信用卡保管不善,造成失卡。长城卡章程中曾明确规定:在长城卡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风险由持卡人自己承担。中复电讯则表示,根据规定持卡人在发现卡丢失后应立即去银行办理书面挂失,而原告却没有立即挂失,而是拖延了4小时,且采用的是电话挂失。原告并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其所丢失的长城卡背面的签字和消费底单上的签字不一致。而据他们调查,收银员在收钱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了核对。对此,张女士说,她是在下午6时发现卡不见的,而此时银行已下班,只能通过电话挂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没有在消费场所审核签字笔迹的义务,而且也不应该用专业文字鉴定人士的水准来要求收银员,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