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6万元存款蒸发 法院判中国银行不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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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0:19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合肥8月11日电 安徽合肥市民杜某在中国银行合肥某支行存的6万元存款,在一天之内被人分四次取光。于是,杜某以银行没有尽到义务为由,将该支行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支行对此事并不需承担责任。
2001年8月11日,杜某到中国银行合肥市某支行领取了活期存折一本、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打印函件,存折上注明凭密码支取。密码函件由杜某领回家后拆封。同年8月16日,杜某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在该支行存入6.2万元人民币。次日13时43分、14时02分、16时16分和18分,该卡中的6万元,分别在安徽和南京市的自动取款机上被人取走。当日下午,杜某发现存款被取后,遂报案,随后起诉至蜀山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杜某认为,该电子借记卡一直都在自己手中,怀疑有人持同样的卡,取走了钱。他称,他是持存折和电子借记卡,在银行柜台查询余额的。在其查询前几分钟,有人在南京取走了卡上一笔钱,这足以证明存在两张借记卡。 该支行认为,不管有没有两张卡,要从借记卡上取钱,必须得有卡或存折及密码,即使该卡丢失,密码也可保证资金不被冒领。存款被冒领的唯一原因,只能是借记卡及密码等重要交易资料的丢失,而这些应该是由持卡人自身过错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卡对持卡人的身份识别,是通过计算机识别密码和卡进行的。即便有人非法持有该银行卡,只要密码不被知晓,也无法达成交易。杜某从银行领取了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打印函件时,该函件并未拆封,即排除了银行工作人员知晓密码的可能性。而杜某在使用和保管该密码的过程中,均不能排除密码泄漏的可能性。基于此,法院判决银行对此事不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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