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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 08:0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见习记者黄倩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日起正式实施。信用卡被盗、非法套现等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为之头疼的难题,从今天起,这个难题将诉之于法律途径解决。

  《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其中,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认定了对“恶意透支”和“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还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这样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指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孙谦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而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属诈骗罪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种犯罪行为,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由于银行卡犯罪往往与互联网和手机密切联系,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

  如果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

  央行将开展信用卡发卡整治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目前央行对信用卡风险控制方面,强调要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在发卡环节,禁止发卡营销机构将业务外包,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从发卡这个环节堵塞漏洞。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可以采取锁定交易的措施,在收单环节,要求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入和实名制管理,同时要求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和监控,从收单环节堵塞漏洞。

  他透露,借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接下来央行会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展开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针对目前的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有关信用卡方面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进行查处。

  ■相关报道

  信用卡未偿款率上升尚不足以冲击金融体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三季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2184.4亿元,同比增长66.8%。针对信用卡逾期欠账增长的情况,央行此前曾经警示了信用卡违约风险。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昨日在两高《解释》发布会上表示,信用卡延滞率上升尚不足以冲击金融体系。“我国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比较健全完善,信用卡的逾期未偿款率或延滞率的上升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他认为,目前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控制得很好。

  李东荣指出,在央行的支付体系运行报告里点出这个问题,是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他表示,信用卡半年未偿款率或延滞率上升和发生真正的损失是不同的。从我国目前银行卡的管理来看,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发生风险的部分与信用卡交易总量相比非常小,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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