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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 被透支特约商户应承担相应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05:26 杭州网-杭州日报
新华社郑州7月18日专电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因未能尽到审查义务,给信用卡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特约商户被判承担50%责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380元。 2005年9月28日中午,郑州市民李某同朋友吃饭期间发现钱包被盗。包内有信用卡等物,随后当他向银行部门查询时,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已被透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警方调查,当天该信用卡曾在郑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两次消费20760元。李某认为,该公司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于是将这家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因此所造成的损失。郑州金水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子公司赔偿李某10380元,某电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财产,而是盗卡人侵害被上诉人的财产,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银联公司和特约商户签订的《受理银行卡协议书》中相关规定及银联公司给特约商户的重要提示的规定,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时,必须仔细核对“使用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与“刷卡单据签名”三者笔迹是否一致。如发现以上三者笔迹不一致或相差太大,商户应当拒绝结算。该案中,郑州某电子公司2005年9月28日的两张刷卡单据上的签名与持卡人的名字不一致。综合该案案情,原审法院认定盗卡人在上诉人公司消费时,上诉人公司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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