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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丢失被透支 超市未辨认出签名赔一半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11:46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 通讯员 朱赞锋) 信用卡被窃贼在超市盗用了5000多元,超市人员竟然没有辨认出签名有简体和繁体之分!愤怒的事主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近日,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负有核对客户签名的义务,在本案中,超市因不够谨慎而没有发现签名与留底有偏差,而事主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今年1月29日晚,家住荔湾区的杨先生钱包被盗,包内的牡丹卡遗失,卡上有余额1053.43元。杨先生立即办理了电话报失手续,但当晚有人用杨先生的牡丹卡,在广州市石岗某超市透支消费了5856元,透支额达4813元。杨先生后来到超市核对,发现刷卡人的签名是简体的“杨”字,与自己留底的繁体字签名大相径庭。

  杨先生非常气愤,认为超市没有仔细核对卡后签名,导致顾客无辜受损。为了挽回损失,杨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被盗用的5856元和调查费用175元。

  超市方面表示,杨先生明知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只须签名即可消费,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卡,但杨先生没有这样做。他们同时否认自己在核对签名时有过错。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原告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被告负有核对客户签名的义务,但被告没有及时发现签名偏差,说明被告没有完全履行核对客户签名的义务。因此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负有责任,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对于原告有关赔偿调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调查费是原告为维护其利益所发生的,不应要求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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