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14:1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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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银监会特邀顾问杨凯生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银监会特邀顾问杨凯生

  新浪财经讯 “2016清华金融科技论坛”定于2016年11月30日在北京举办。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银监会特邀顾问杨凯生出席并演讲。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杨凯生认为有三个重要时间节点,第一是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个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是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是2016年8月17日,由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时间节点表明,监管层对互联网借贷活动的理解在逐步深化,要求逐步具体,工作措施逐步强化”,杨凯生认为。

  杨凯生总结了《暂行办法》的政策亮点、成效以及未完成的任务。

  在政策亮点方面,杨凯生认为,首先是明确了网络借贷监管的分工。即银监会和各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由银监会来负责,而且跨地区、跨部门监管的协调由银监会来负责。

  各地政府及其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内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出了风险以后,风险的防范和处置由各个地方负起责任。

  此外,工信部对于网贷机构涉及到的电信业务要进行监管,也明确了公安部门要牵头对网络借贷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活动,打击相关的犯罪行为。网信办的责任在于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进行监管。

  第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的业务规则和范围。“《暂行办法》第十条里面明确列出了不得从事的13个事项,划清了13项底线”。

  第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信贷“小额分散”的定量化标准。明确提出同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贷额不得超过20万,同一个自然人在多个平台里借贷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一个法人在一个平台最大的借贷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在多个平台的借贷总额不得超过500万等等。

  第四是《暂行办法》明确了往来借贷当中借款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杨凯生认为,在过往的P2P负面事件中,人们总是关注网络平台的责任,或多或少的淡化了或者忽略了对借款人的关注。“实际上很多风险的源头还在于借款人,所以对于借款人在网络借贷中应尽的义务,应该达到的标准,这个管理的《暂行办法》当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是《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从事行业自律管理的责任。杨凯生称,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员共45家,这和目前仍然在正常运转的2000多家网络借贷机构相比,仅占2%左右。就算是加上参加各省市级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机构大概230多家,这比2000多家正常运转的平台来说,大概也仅占11.6%。

  在谈到《暂行办法》的整治成效时,杨凯生认为,《暂行办法》出台以后,网络借贷的成交量仍然保持了震荡上升的趋势,网络借贷的综合利率则稳步下降,这说明《办法》的出台没有影响到机构业务的发展。

  在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的变化方面。《办法》出台以后,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继续保持了上升的趋势,而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比例出现了下降,这也反映出了小额分散的要求得以逐步体现。

  此外,《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人均借款金额有了明显的下降,人均投资金额则保持了相对平稳。

  第三是关停平台数量在稳步地增加,说明市场的淘汰机制正在发挥作用,这也符合《暂行办法》的初衷。“《暂行办法》出台前,今年5月、6月、7月,问题平台的总数是266家,停业的占比是48.9%。而出台以后,9月、10月、11月三个月当中,问题平台的总数是147家,比266家显然是少了。正常停业的占比达到了55.8%,问题平台总数下降了44%,或者说采用比较正常的方式来停业的占比提升了14.1%,这显然是件好事”。

  在谈到《暂行办法》未完成的任务时,杨凯生表示,第一是银行存管比例仍然比较低。“办法出台以后将近三个月,正式上线的,或者达成了存款协议的平台的数量比例还是不高的,只有7.33%,就是只有150多家平台,交易量占比也很低”,其称。

  第二,人均借款金额仍然存在超标现象,而且超标现象还比较严重。根据网贷之家所提供的数据,截止8月25日,人均贷款大于20万元的平台占比仍然高达72.74%,贷款金额大于100万的平台则占46.06%。

  第三,信息公开工作不尽完善。杨凯生表示,《暂行办法》一共47条,提到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大概有10条,《办法》出台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规定了65项强制性的披露指标和31项鼓励性披露指标,共96项。但到11月9日为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45家会员中,没有一家达到披露要求。“是修改《办法》,还是从严要求、督促检查、处罚等等,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研究”。

  第四,部分业务许可措辞模糊,执行过程当中引发了一些歧义。“比如《暂行办法》指出,在完成了金融许可业务的备案登记之后,要及时的向电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去申请电信业务许可,否则不得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最初引发了ICP申请热潮,但最后才发现是EDI许可证。“由于制度规定不是很详尽,就带来了这些问题,下一步都需要在发展过程当中逐步解决”杨凯生表示。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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