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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欲绕道控股城商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07:3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管理层如何解释“境外金融机构”成关键

  证券时报记者张若斌

  随着外资银行进一步渗入中国经济,其要求“国民待遇”的呼声也越发强烈。近日,东亚银行(中国)副董事长陈棋昌的一番话,在业内引起广泛争议。中国银监会如何对“境外金融机构”做详尽解释,将对数十家地方商业银行的战略扩股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陈棋昌表示,东亚银行正与内地商业银行洽商入股事宜。在投资主体的选择上,东亚将考虑以东亚(中国)为投资主体,因为东亚(中国)乃本地法人银行,原则上持股比例可达100%,不受外资银行入股内地商业银行上限20%的限制,当然具体执行还需获得银监部门批准。希望中国管理层可提高外资参股内地金融机构之20%上限,东亚看好一些城商行,现时城商行跨区域开设分支机购之限制已开始放松,东亚将借与城商行合作的机会,以获得在每个地区的发展空间。

  对此,接近中国银监会的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银监会在今年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并未对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做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会在全面开放银行业市场后,放开银行业股权领域的限制尺度。事实上,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曾明确表示,虽然东亚等银行在获准筹建本地法人银行之后将获得国民待遇,不过在参与国内银行之间的重组兼并时,仍然要按照此前单一20%多家25%上限的规定。如果一家商业银行有外资参股超过25%,则将被视为外资银行,无法经营某些业务。

  那么,陈棋昌的依据何在呢?记者查阅了去年初银监会发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发现,关键就在于双方对于“境外金融机构”的不同理解上。该《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而该《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东亚银行选择入股内地城商行的法人主体,如果是东亚银行(香港),则应归属于“境外金融机构”,受20%入股上限限制;而如果是东亚银行(中国),则可视为“境内金融机构”(尽管它是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并无具体的入股上限。

  当然,银监会对此问题拥有最终裁决权。《办法》第十条规定:“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同时,即便东亚银行(中国)被视为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入股,《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在符合资本充足率、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权益性投资余额等条件外,需要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此外还必须满足“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两条足以让银监会对新成立不到一年的所有外资法人银行的入股城商行事宜说“不”。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便是让外资金融机构通过

资本市场平台来实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控股。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于2005年底曾明确表示,25%的规定对银行属性的改变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对于上市银行,在2004年颁布的办法里有明确的规定,不受此限。他举例说,“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建设银行在上市以后,外资实际拥有的股份已经超过了25%,并不违反我们把建设银行当做我们内地的一家商业银行来管理的道理。”同样道理,如果今后东亚、汇丰、花旗等外资金融机构在A股市场上对宁波银行和南京银行实施20%以上的股份收购,甚至于实现控股,银监会也将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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