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世达律师事务所的顾问Andrew Foster出席并发言。他对律师作出建议,律师要了解在各个不同辖区的法律是不相同的,要帮助自己的客户意识到法律是不同的,并且他还指出,这一个法律的结果是和它在这里的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而不是因为执法者本身的意见。
以下为发言实录:
现在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辖区都有自己的合并审查制度,而且在涉及跨国公司的这种案件当中,我们越来越多的是在跨多个辖区当中进行申报。
对于律师而言,对于西方我们的这些实业者而言,我们已经看到了在这种跨辖区之间的融合该如何来期待,并且在这种全球化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让所有的辖区在反垄断的分析方面达到类似的结论,或者甚至相同的结论,你可以看到经济分析,既然经济分析不会有任何改变,为什么我们不能够得到同样一个结论呢?我觉得这种想法应该是实质上的错误,因为我们必须要强调合作,但是就如韩局所说的一样,他们所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是根据自己的方式来进行执行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我们必须要了解在各个不同辖区的法律是不相同的,并且要帮助我们教育自己的客户,他们也能够知道这些法律是什么,而并不是说我就是想打个电话,然后就得到同样的一个结果。也不能够使得,比如像反垄断局做一些他不能够根据反垄断法所做的一个事情,或者是欧盟的竞争总司做出一个和欧盟竞争法不同的一个决定。
我们现在所说的对于这种融合的期待和倡导,对于我们这些实业者而言,关于经营者的控制权,事实上在任何的一个交易当中,作为一个律师对于如何来定义控制权都是不同的,比如在韩国如果你已经取得了20%的有投票权,但这个在台湾则是33%,在欧盟我们则是要看一下控制权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要求你进行合并,所以在各个不同的司法辖区将会有对于合并控制权的改变,有完全不同的界定。在中国而言我们是进行了个案的分析,我们要审慎地审查每个案件的事实以及它的不同,我们要了解到在世界上各不同司法辖区的规则是不同的,我们目前没有达到法律方面的融合,而且我们已经看到了有几个公司他们在进行合资企业的建立的时候,他们完全不能够理解他已经达到了在中国的控制权的这一个定义,而在其他辖区,他并没有达到,他意识的太晚了。
我们绝对是需要从律师的角度,要帮助我们的客户了解到这些规则是不同的,刚才谈到了执法者之间的合作,并且能够达到全球的类似的这种救济,对于客户来讲当然希望救济是比较一致的,但是通常我们所听到的就是司法部也已经通过了我们的案件,我们得到了无条件的通过。竞争总司也无条件通过了我们的案件,中国为什么不能够通过?
似乎客户有这样的一种期待,说所有的辖区都应该根据美国和欧盟的判决结果来,但是你这种期待是不合理的,因为各个辖区的法律是不同的,而且各个国家的法律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根据我们的反垄断法第25条,我们就需要看一下自己的市场的特征来进行决定,而在其他一些司法辖区,市场情况是不同的,你不能够在中国突然说美国的做法是不一样的,我们作为反垄断局而言,我们必须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进行执行。
正是因为我们有这样的不同和不同的特征,以及法律本身规定的不同,我们当然就会合理的期待结果就会不同。比如说有些救济在中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其他的一些辖区也许就不是合适的,所以对于我们的客户而言必须意识到,因为买方的市场力量在中国完全不同,或者在农业方面我们的需求是非常不同的,而且我们也要看一下对于某一个行业的供应的量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各个国家的市场将会有特别大的不同。
所以我们要根据法律以及个案的事实来做分析,我要对律师做出相关的建议,如果我们想要做更好的事情,就应该好好的教育客户。我们当然特别希望在全球能有全球性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之上要意识到法律是不同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这一个法律的结果是和它在这里的法律的规定相关的,而不是因为执法者本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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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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