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Maureen Ohlhausen出席并发言。她认为,竞争政策很难去跟上行业和技术的最新发展,以及预测未来也很困难,因为毕竟技术发展非常迅速,执法机关所要求的补救措施是否是真正能够有效,是个疑问。
以下为发言实录:
刚才William E.Kovacic教授也谈到了一些网络行业的技术性的问题,以及应用外部专家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这毫无疑问是一个变化非常快的行业和领域。所以,很难去跟上行业和技术的最新发展,以及预测未来也很困难,以及你比如执法机关所要求的补救措施是否是真正能够有效,因为毕竟技术发展非常迅速。
我作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我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从好几方面。第一,William E.Kovacic教授提到需要外部专家、专业知识。
有些问题特别难以回答在互联网方面,比如出现合并,还是在进行调查的时候,一些传统行业可能比较容易解决,比如它的产品是什么,他的竞争对手是谁?因为这个在互联网业并不清楚,到底这些最基本的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并不明确。比如说,在很多的互联网行业的业务模式,它产品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所以,我们如何去寻找他的竞争效果,因为他是一个双边效果,就是消费者免费获得产品,但是广告商要购买网上的空间做广告。所以,我们要考虑比如对于广告商而言的竞争对手。
另外,网络公司的竞争对手是谁,有的时候我们看到互联网行业变化非常迅速。所以,也许之前本来不是竞争对手,但是现在变成了竞争对手。那么,一种交易的理论证明这个方面论证的很好。比如说,在办公室供给市场,我们看到会考虑它的交易的特征,这是 Office Depot和Office Max的合并,这两个办公品的超市合并,我们认为这当然会产生《竞争法》上的顾虑。一方面的观点是对此比较担心,因为在线销售,网络销售的竞争对手将会在这个领域角逐,所以这两家大的办公品超市的合并不构成竞争化的威胁。但是,当时我们联邦贸易委员会说,网络的办公品销售商还不成熟,所以你们的合并还是产生《竞争法》的顾虑。所以,我们就对这个合并在法院进行了起诉。
后来又过了几年,到2012还是2013年了,我们有两个竞争对手也是想在办公品超市方面进行合并,当时看起来似乎互联网这个行业的竞争已经足够成熟了。所以,这两家竞争对手的合并将不会产生《竞争法》方面的顾虑和问题,至少消费者买办公用品可以轻易在互联网上买到。然后,又到2016年Staples这个大的办公品供应商,他希望和Office Depot和Office Max再合并,三大巨头又出现了,到底互联网是否对这三家巨头的合并构成足够的竞争对手呢?比如亚马逊对这三家巨头也构成竞争。
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到底谁是真正的竞争对手,谁是真正的消费者,到底什么影响。那么,这个概念仅仅因为一个竞争对手受损害,并不代表互联网方面就能够产生《竞争法》的威胁。所以,这方面我们要很小心,仔细的分析这个问题,了解涉案的竞争对手到底是谁。
另外,这个主题是经常我们会提到的,就是一家互联网公司已经获得很大的市场份额了,是否能够持续去维持它的市场地位,通过持续的创新维持它的市场支配力。比如有人把它叫掠夺性的创新,有人会说,一旦你互联网公司获得很大的市场份额,你就停止创新了。因为你很难去持续创新,对此我还是表示关注。因为它的理念是这样的,公司能够持续基于他的实力来创新和竞争,比如给客户、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更新的商业模式创新,我们是能够允许他持续的,因为他对消费者有利。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他们一旦获得了市场的支配地位,获得很大的市场份额,他们的行为却开始去排除其他的竞争对手,那么他们的竞争不是基于它的优势在公平竞争,它不是通过不断的创新,不断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进行经营,或者给消费者更多的价格进行竞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法》执法机关就要更仔细的分析这样一个情形。
这一点特别是互联网行业尤其明显,因为这些企业不断在演进,不断提供新的服务,有时候会获得非常大的市场份额。但是,问题就是它这种市场份额有多强的持久性,整个市场是不是很容易在几年之后就被新的竞争对手所取代,还是将会维持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能够通过更好的产品,更体系化的竞争,更好的给消费者服务维持他的地位,甚至对他的竞争对手产生排除,我讲到这里,期待更多的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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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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