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Christopher YOO出席并发言。他表示,某些传统行业当中的竞争已经超越了自己行业的边界,这个过程中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事情,而是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需要规制的,在进行市场份额界定的时候,必须要做一个传统的反垄断的分析,而不是因为互联网特殊,要完全抛弃反垄断的传统以及理论,这是并不可行的。
以下为发言实录:
我主要想说一下这个行业的不同行为者或行为企业,如何去简化这种分析,可能跟传统的竞争法的政策模式不一样。
谈一下目前的辩论有关互联网公司竞争法方面辩论的发展方向,另外可能也有些令人担忧的趋势。看一下微软的案件,提醒我们,我们做清晰分析的重要性,传统上对一个市场进行恰当的定义,要确保这个理论是非常清晰的,这个证据的确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个补救也是适用于这个案件。同时我们一定要有合适的救济措施,并且我们在进行救济的时候要对它产生的影响进行相关的分析。
有人把互联网上所有争议都认为是一种平台的争议,不管是关于什么样的具体的反垄断法的问题,大家都简化成为平台,以及多边的效应、双边的效应等等。也探讨如何处理像平台这种多边形的问题,平台究竟是意味着什么呢?我觉得在这个角度上而言,不管是对于美国的听众还是欧洲的听众而言,以下这些公司在市场上都是有一个市场支配地位的,我们把它叫Gafa,像谷歌、苹果、脸谱、亚马逊这四大公司。
事实上日本的经济部门也接受了这个词叫做Gafa,这些公司他们都是非常不同的公司,并且在市场上的地位完全不同,所有这些公司都是从事于颠覆式科技的,GAFA更多是关于像广告搜索等,Apple很显然在硬件方面有支配地位,但大部分其他的Apple主要收入来自自己对手机的生产,亚马逊之前更多的是提供一些基本的电子商务的服务,而现在更多的是提供一个云计算的服务。而NATU是来进行流媒体一些视频的服务。LBNB大家已经非常知道了,还有优步新的创新公司进行分享,经济当中非常好的公司。
这是由美国的FCC提供的一些数据,FCC是美国在通讯行业的监管者,现在在整个广告市场当中,即使我们认为谷歌和脸谱都在这个市场上运营,即使是在某一些广告或者是社交网络上面,具有一定的支配地位,但是我们要考虑到的是它会不会真正造成一个垄断呢?因为在线的广告仅仅是整个广告行业当中的非常小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把线下的广告也放到一起的话,在线的广告它们所占到的地位事实上占整个广告业的市场份额不足10%,所以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在线的广告在不断增加,但是肯定还是无论如何都到不了20%。看一下当地的比如地方上的一些广告,更多是在传统的电视或者报纸等等,很显然,我们的在线在不断增长,但是无论如何,在美国目前,在市场份额上面,像互联网这些巨头都占到了不到20%的份额。
如果我们想要对于任何数据得出一个结论,我们看一下在线的这种广告,是不是真的已经造成了一个垄断的地位?而且在替代性分析的时候,在进行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界定的时候,我们要看一下究竟它和线下的这些广告是不是构成了互相可替代的关系,我觉得这个就是我们所需要搜集的一些信息,并且也需要我们了解的一些非常详细的一些东西。比如从广告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要意识到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有多元化的渠道来进行广告的,而在线的广告既使是在某些公司市场份额非常高,但整个在线市场则非常低。
有些服务貌似免费的,但实际上是在做广告,很显然这种是非常典型的双边市场,一边是免费的,另外一边是收费的,我们对于这种市场特征的一个分析是,我们必须要把传统的反垄断工具来进行一些新的调整,这样我们才能够把市场份额分析得更好,因为以前我们更多的是对于一些市场进行静态的分析,而现在要更多进行动态分析。
现在移动世界对我们来讲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现在更多的是要看一个应用程序,而不是简单的浏览器了,我们的平台所提供的已经不是让你有一个浏览的机会,而更多的是你在应用程序上面,我们已经不用特别多的台式电脑来进行特别的搜索了,而更多的我们是在苹果的苹果商店进行应用程序的使用。
我们已经看到现在互联网的情形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这里要非常谨慎说一个事情,这个和其他一些国家是有些不同的,因为我们部署应用程序的方式和其他一些国家,比如像印度是不一样的,印度目前,比如你要有一个应用程序的运营,你必须首先通过一个浏览器才能够进入那个单独的程序。不然你是无法来接触到这个应用程序的,所以我们就知道在不同的市场上运营的商业模式的不同,也会对于整个我们的分析来产生很大的一些影响。
最后我来总结一下,我想特别说的一些事情是,我们现在在整个设计救济措施的时候,必须要非常注意整个市场当中所发生的一些巨大变化,比如像小米、阿里巴巴等等这些公司,它们的竞争已经完全超过自己的市场边界,在某些传统行业当中的竞争已经超越了自己的行业的边界。这个过程当中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事情,而是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需要规制的,而在进行市场份额界定的时候,必须要做一个传统的反垄断的分析,而不是因为互联网特别的特殊,所以咱们做反垄断分析的时候要完全抛弃反垄断的传统,以及理论,这是并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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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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