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13:42 新浪财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焦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焦彦

  新浪财经讯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焦彦出席并发言。他表示,目前还没有垄断的行政司法审查的案件进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反垄断的很多案件可能更多的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问题,法院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有是否是违反听证、是否违反请求、关于依职权三大原则。

  以下为发言实录:

  我的发言主要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程序公正的司法保障,就我们审理的专利行政案件做一个比较。因为像刚才春雷处长所谈到,我们目前关于反垄断、竞争法方面的行政诉讼目前非常少,以部委机关作为诉讼的目前还没有。当然,我觉得还是行政机关从执法标准来说还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也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认可。我今天主要想从案件管辖的角度,如果有了这样的案件,应该有哪些法院来管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有什么样的注意事项,这方面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首先,北京法院案件管辖现在是三级,在北京市的三级法院,有六个基层院,根据最高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关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定,以及后续一系列的规定,新成立的法院的管辖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案件。第一,技术类的民事案件;第二,关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这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就目前来说,没有垄断的行政司法审查的案件进入到法院。但是,根据刚才我说到的北京目前的案件管辖有一个类别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案件。这种类型案件我认为是可以比照我们现在的垄断的案件。假如将来有垄断的案件,应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管辖,当然这个还是一个空白,将来一旦发生,需要向最高法院请示。

  刚才几位发言嘉宾,特别是我们美国、澳大利亚的这些发言嘉宾都谈到他们各自国家的一些做法。实际上我们在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到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一些审理的原则也都是相通的。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对行政案件进行一个合法性审查,这个合法性审查主要有根据《行政诉讼法》69条和70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包括主要的证据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非常重要的一个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行政诉讼法》70条专门对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旦出现了这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行政处罚来说,我个人认为反垄断的很多案件可能更多的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问题。对于行政处罚不当,人民法院要进行一种合理性审查,如果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对于款额的设定确实有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实体问题,实际上人民法院是要进行审理的。我们以专利行政案件为例,我个人认为专利行政案件跟反垄断的行政案件恐怕有很大区别。以专利行政案件为例,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因为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由他进行说明,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如果说出现了主要证据不足的这种现象,你举证不充分,存在的搜集证据的方式、证据内容不充分,以及政府认定错误,从专利行政案件这个角度主要是看它的技术事实是否认定正确。

  那么,在具体事实方面,我们会主要依赖于专家证人,以及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也就是一旦将来会有一些反垄断的行政案件,这样的案件在实体问题上可能需要专家辅助人,或者专家的证人参与。由于技术类的案件,我们以专利行政案件的司法经验做一个介绍。在技术类的案件中,我们还会依赖一些比如说现场的勘验,以及鉴定等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案件中的程序利益保障问题,我们很多做法跟欧美是一致的。

  我想谈几个主要的原则。

  第一,是否是违反听证原则,这是我们在行政案件中,程序方面撤销行政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以专利案件为例,《专利审查指南》,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决定要符合听证原则,并给取了一种专门的规定。在这个行政决定做出的时候应该给予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专利权人针对其做出的决定,对其不利的后果给予陈述其意见的一个机会。这方面我们在复审案件也好,很多在听证原则方面给予了很多这方面的审查。

  第二,是否违反请求原则。这个可能跟反垄断案件的关联性不是很大。因为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原则是我们专利刑事案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对于违反了请求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是否超范围的违反了无效请求人的请求,超范围的进行审查,这个通常来说我们是要给予一个行政撤销。

  最后,关于依职权原则。我们认为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权限应该根据法定范围,如果依职权超越了这个范围,实际上也是给予了当事人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最后,简单的一句话,事案件可能类似于一种行政许可,我们的垄断案件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导致我们后续的司法审查中着眼点不同。当然,可能我们有大量的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处罚类的,也就是说这点来看,法院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还是有很丰富的经验的。

  当然,我们主要是看当事人是不是,就是在行政机关处理这些诉讼,作出决定的时候是否违反了听证原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比如调查人员,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章也好,是否违反相应的条件。从实体方面看,主要看我们的决定,是不是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足以支持他做出决定,是不是能够在法定的一个幅度范围之内做出的决定。

  时间关系,我想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中一些主要的做法给大家分享一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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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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