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05日08:52 《法人》

  专利优先审查再迎新政

  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下,国内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将进一步得到增长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施行。外界对于新《办法》寄予厚望,有观点指出,新《办法》不但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于一些特殊专利申请也起到了简化办理手续、疏通处理流程的作用,迎合了互联网信息产业产品周期短、更新快的发展规律,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的同时为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共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8.9件,较“十二五”期末提高2.6件,正在向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的指标目标稳步前进。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胡文辉指出,2017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56.5万件,同比增长6.1%。

  随着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在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下,围绕专利申请所开展的探讨从未停止。新《办法》中在优先审查适用范围的大幅度扩展、适用对象的扩张、优先审查办理手续简化等方面的作用,都将对中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进一步加速增长提供新助力。

  优先审查范围得以扩展

  早在2012年8月1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在我国实施,随着外界大环境的不断变化,如不断深化的“放管服”改革和如互联网大数据等各种新技术的发展,都使得旧《办法》急需完善。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开始启动对旧《办法》的修改工作,并于2017年4月7日—5月6日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办法》在8月1日正式施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但包括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国务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新《办法》增加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另外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新《办法》也正是对此意见具体要求的落实。

  陈平凡进一步表示,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在内容上也有所修改,并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比如旧《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则涵盖得较为全面。

  “并非所有的专利都可以申请优先审查。”陈平凡指出,新《办法》中也对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行业与领域做了明确与细化。比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等等。

  中研普华研究员胡坤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优先审查检索报告,旧《办法》的发明优先审查需要先委托专利局进行检索,新版则无要求。另外,新《办法》规定了审查完成的周期。根据新《办法》规定,发明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内结案。

  新政可操作性较强

  本次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而规则完善的前提下,新《办法》可操作性和对专利保护的及时性究竟如何,成为了业内关注的下一个话题。

  “新《办法》在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上明显扩展的同时,在可操作性上也有一套完整的制度。”陈平凡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

  首先,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其次,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也就是优先审查程序的退出机制。

  再次,为了保证审查质量不受影响,新《办法》对于优先审查的数量做了要求: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最后,新《办法》对于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时机做了明确要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对于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都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这些制度的设计,保障了新《办法》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新《办法》中,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情形,也纳入到优先审查的范畴。”张建纲指出,这一点非常符合现阶段这些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特点。

  减轻当事人负担

  随着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相关部门也纷纷采取措施减轻申请人负担,这一点在新《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胡坤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其次,专利优先审查此前的流程是,申请人先向地方省级知识产权局办理关于加快审查的批文,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最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加快审查的文件。而新《办法》则从方便申请人、减轻文件准备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新《办法》明确提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时,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陈平凡指出,专利文献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检索到,免除提交专利文献资料的义务,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这虽是一个很小的细节,但恰恰通过这样的细节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上所做的努力。

  张建纲同时指出,旧《办法》规定“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新《办法》中将其优化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虽然只是简单地将“三十个工作日”改为“四十五日”,却大大简化了当事人期限计算的负担,也降低了因期限计算错误而导致的时限延误。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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