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14日16:12 《中关村》

  互联网金融野蛮时代即将终结

  文 本刊记者 马文良

  自2013年起,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及助力“双创”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监管缺位及行业自律不足,网络借贷行业也暴露出一些发展初期的问题。同时,更有大量的线下理财或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或P2P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或违规业务。

  在国家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下,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6年12月22日,由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办,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承办的“互联网金融:大变局与新征程”论坛举行。在本次论坛上,国家金融与发展研究室网络借贷行业最新研究成果——《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研究》一书正式对外发布。

  野蛮发展时代走向终结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转型的组成部分,当前的形态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阶段性产物。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正在暴露,我们需要去规范它,而其规范的来源是它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所带来的冲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善意的参与者,针对其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进行规避,进行防范。而对于带有不良目的的参与者,则还需通过法律、法规的办法进行甄别,特别对法律的执行、行为监管等提出了非常多的要求。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网贷行业不可触碰13条红线。

  此后,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了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广告、第三方支付等领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认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整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新瓶装旧酒”。他提到,除少数优秀互联网金融机构外,绝大多数平台还是用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若仍是用新的技术、新的概念来做旧的业务,互联网金融没有前景可言。

  此外,他还表示,从目前的监管形势上看,监管层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业务、新技术等进行监管,但缺少对最基础的内容管制,即实名制、交易、透明度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让整个行业进行了一场大洗牌”,新华社财经财经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葛玮指出,“洗牌是一个披沙沥金的过程,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时代走向终结,行业实现由乱而治的转变,从而进入一个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本质是消化存量,是监管主体展开针对性的整顿评价。从目前形势看,专项整治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四点,即现有监管分业监管体制与金融混业经营格局错配问题;现有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定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问题;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协调问题;缺乏系统性的长效监管机制。

  那么,监管政策出台后,对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对此,中国互联网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认为,无论是对限额的整改,还是加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于网贷平台来说都是生死的考验。在现如今的监管形势下,无形中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可能在未来2到3年,大量网贷平台会大量消失。其中,比较合规的平台会出现甩卖潮,而不合规平台会在监管重压下停止运营。

  深圳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理事长胡尔义指出,自《暂行办法》出台后,三个多月网贷成交额、贷款余额、人数等连续创历史纪录,相反,网贷利率却连创历史新低。网贷期限虽在较高位运行,但速度明显却放慢。“由此可以判断,目前没有出现资金大规模地从网贷平台撤离,同样也没有出现资金从中小网贷平台向大平台集中的趋势。总之,《暂行办法》出台的对网贷行业的影响已逐渐显现。”

  此外,针对日本FinTech产业概况,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资深高级顾问李智慧表示,由于日本是一个金融监管非常严格的国家,只可以做法律上允许的事情,而且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服务是十分成熟,覆盖了所有的领域。此外,日本的金融机构金融厅专门成立了一金融审议会,探讨相关法规的修订。并且制定虚拟货币交换产业业务规定,强化对虚拟货币产业的监督。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原点规划未来

  在论坛上,多位专家表示,2017年将是互联网金融合规落实年。那么,从监管层面及行业自身角度出发,未来互联网金融该如何发展呢?

  “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原点,来规划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李扬称,“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铁律。现在互联网进入金融行业,就要讨论如何借助它来为实体经济服务。那些用各种名义吸收存款,然后通过资金池发放贷款、做投资的行为,是坚决不能鼓励倡导的”。

  胡滨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加强自律监管,并将其作为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性,自律监管缺乏实质性举措。换言之,自律监管不能代替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体系仍还是主导。”

  他还指出,互联网金融除了加强自律监管外,还要引入“监管沙盒”,通过包容性监管理念使监管由被动响应向主动引导转变,即金融监管部门需在其金融创新中心设立旨在为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安全空间”的一整套新型监管机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杨峻指出,互联网与金融融合的未来方向应以客户为中心,并在场景的基础上,将长尾客户作为重点,借助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科学技术把控风险,进而实现最终盈利。

  陈道富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内在价值是其今后存在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所在。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互联网与金融,更是两者的结合,产生增加值的部分才是互联网金融真正的内在价值。

  理论化系统化研究至关重要

  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从步入神坛到被妖魔化,从P2P网贷到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更多综合性经营特征。也正因如此,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了错误或不清楚的认识。对此,诸多业内研究者表示,除了金融市场自身的原因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仍然欠缺。

  为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邀请了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证金牛金融研究所、深圳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一些官方研究机构和民间智库的年轻学者,专门成立《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研究》课题组,就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理论、模式发展、风险特征、法律问题及监管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介绍,《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总报告,行业制度与发展研究、行业监管与法律问题、行业创新与案例研究。主要涉及四个观点:一是,对待互联网金融,不应该用有色的眼镜去看待,而应该更加的客观、公正的看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应该也不宜走传统监管的老路。即要打破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模式,更多地强调行为监管,强调监管的部门协调和中央地方协调,找好风险防范与业务创新的平衡点。三是,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最核心的应该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的监管手段更应该是重视事前的预警预防和提示、事中的监测信息披露,以及事后风险处置机制法律惩戒等,实现全流程的管控。四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政策的不断加强和出台,是互联网金融从野蛮式发展向合规发展的正常轨迹,并不是互联网金融衰退的开始,也不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终点。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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