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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泓: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视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5:46 新浪财经

  

李文泓: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视角

    2005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12月15日至16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中国金融迎接2006年”。图为北京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处长李文泓演讲。(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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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12月15日至16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中国金融迎接2006年”。论坛主要活动包括开幕式暨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报告和金融产业、中国证券市场峰会、企业与金融、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等专题论坛和新浪网友“最信赖银行”及“最满意银行卡”颁奖等。新浪财经对本次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以下为北京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处长李文泓在论坛上的精彩发言:

  李文泓: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我是代表黄毅主任来做这个发言,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资产

证券化银行的视角,大家都知道资产证券化已经经过了多年的探讨。我希望通过这个文化的探讨和大家交流一下我们对于如何在我国银行业规范的推进金融创新的一些想法。

  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在我国的理论和学术界对资产证券化已经进行了很多年的讨论,所以微观层面的意义大家已经比较熟悉了,所以我今天不做深入的分析。我今天主要是想强调资产证券化在宏观层面积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这种结构性的金融产品,实际上是把原来的风险持有者转移给了资产证券的投资者,实际上是把风险进行了转移,把没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转移到了有能承担风险的一方,对风险进行了有效配置,所以风险的有效配置就能够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益。不论是传统的资产证券化还是建立在信用延伸产品基础上的资产证券化,都包含了很重要的理念和思想,就是通过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能够大家风险的有效配置,这对提高资产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管的国际经验,不论是否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立法,这些国家的银行监管都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法规,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管,为什么要监管来源于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一个误解,就是实施资产证券化必然能够把银行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中,其实在其他国家,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得初期,也存在这种误解,大家比较熟悉的1988年的巴赛尔资本协议根本没有涉及资产债券化业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各国的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风险是不是转移了,保留了多少风险?第二个问题就是由于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比较复杂,参与的主体比较多,同一个机构还可能担当多个角色及所以资产证券化隐蔽性比较强,各国也比较关注是不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各类风险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及是否因为它担当了多种角色产生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控制。正因为银行监管者主要关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国家都把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如果风险确实转移了,银行就不需要计停资本,同时各国的监管当局也针对银行在资产债券化业务中扮演的不同的角色提出了一定的操作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刚才我已经简单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监管发展的过程,就是88年的资本协议基本上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直到90年代后期,一些监管当局才陆续制订了这些法规,这些资本要求是比较简单零散的,缺乏风险的敏感性,差别也比较大,所以巴赛尔委员会在指定新资本协议的初期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形成了资产证券化的框架,提出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框架,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发展重要的里程碑。这个框架的第二个特点就是紧紧围绕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要求监管者超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形式和会计处理方式来防细和判断银行是否有效转移了风险。另外一方面,这部分风险虽然可以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了,并不以为从监管者角度看一定是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所以监管者需要超越法律的形式和会计的方式做出独立的判断。这个框架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巴赛尔委员会有一个非常大的创新就是不再根据银行在资产债券化中担当的不同角色提出不同的要求,而是对所有的决策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就是证券化统一暴露,通过引入这个概念对银行承担的风险实事承担风险,就是说你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服务机构、还是投资机构也好,只要形成了风险暴露,你就要计提资本。

  简单的总结一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在银行保留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还对她免除了资本的要求,就可以造成对银行资本充足力的高估,而时我们根据已经形成的证券化结构来分析和判断银行承担哪些风险,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但是资本和税收一样可以构成银行的成本,这种监管要求会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所以监管者在指定监管政策的时候就需要提供非常好的激励机制,因为今年资产证券化已经走向实践我们就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我们是充分的吸收了新资本协议以及各国对资产证券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进行现代证券资产化的试点,我们对这个办法的目标定位是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比如说民法、信托法以及今年四月份人民银行和

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颁发确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由银行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业务的法规,这个和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是不一样的,专门立法解决的问题是要规范资产交易的规划结构、交易流程,而前面我也已经提到了,银行监管者所关心的是在这个交易中,银行到底承担着哪些风险,是不是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核计提了相应的资本,所以视角是不一样的,目标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

  在整个监管办法一共有七章,最核心的是第二章到第四章的内容,我刚才提到了,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还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了市场准入管理。

  同时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交易主体,首先是规定了一个统一的风险管理的要求,也分别对各类机构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重点强调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内部风险隔离的问题和风险揭示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求各个参与主体都要向投资者充分的揭示他在资产证券化中到底承担哪些责任和业务,以便于投资者充分的知晓和政策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决策。

  第三个方面就是和其他国家资产证券法规一样,借鉴《新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国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从国际通行做法中选择了相对宽松的资本计算方法,即符合审慎监管原则,也兼顾了我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

  我们整体的目标就是通过这个资本监管建立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既要防止银行简单的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的开展业务,不乐于促进在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

  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已经确定了初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框架。我们面临很多挑战最重要的就是在经济实质原则在资产证券化监管中的具体运用,将是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重大挑战。另外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特殊的法律风险,最理想的方式是首先要有一个资产证券化的立法。

  这个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阻碍了银行的金融创新,这个问题的指出是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在国外的监管当局很少对业务实行市场准入,但是他们为什么不对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就是国际的大银行、先进的金融机构内部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新业务的审批程序,他们要开展新业务之前,内部首先要对这个新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非常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各个相关的部门要对这个新业务审核以后,才能推出这项新业务,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风险感觉和内部控制是比较薄弱的,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审批的政策和程序实际上是把新业务的审批从内部迁移到了监管机构,我们相信,随着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内部审批机构的完善和内部控制逐步的加强,我们的监管当局应该是可以逐步的淡出对新业务的控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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