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李煦) 明知送来的钱是冲着丈夫的权势,却收受某建筑公司老总“孝敬”的23万余美元。毕玉玺“贪内助”王学英受到法律制裁。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毕玉玺之妻王学英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学英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60岁的王学英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一名退休人员。据毕玉玺
受贿案的侦查机关介绍,2003年7月,张某以毕玉玺儿子毕波出国留学需要费用为名,将户名为“张某”的内存美元23万余元的银行存折及其身份证、银行存折密码交给了王学英,王学英收取后将此事转告了毕玉玺,并与毕玉玺商量将他人给予的美元也存入该存折。张某之所以给予钱款,是为感谢毕玉玺多年来对其所在的某建筑公司承揽首发公司所属工程给予的关照。2004年3月底,为规避有关部门审查,在毕玉玺的授意下,王学英将收受的存折暂交张某保管。
在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时,王学英则以其收受美元23万余元的行为属民事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款为自己辩解。但由于王学英的辩解与庭审中质证的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而且王学英不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辩解成立。所以,王学英的辩解法院没有予以采纳。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学英伙同毕玉玺于2003年7月间,收受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感谢毕玉玺利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这家建筑公司承揽首发公司所属工程提供帮助而给予的存有美元23.1万余元(折合人民币191万余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张,共同占有该笔存款。案发后,赃款已上缴国库。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学英伙同毕玉玺,利用毕玉玺的职权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共同占有,王学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学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本案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王学英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王学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的庭审中,王学英在为自己作最后陈述时,曾流着眼泪说,念她一时糊涂,不懂法,加之身体有病,请法院给她一次改过的机会,她想与外孙女团聚,想享受天伦之乐。
法院宣判后,王学英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她还对记者说:“我最对不起的是自己的儿女,我的这些行为都是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我后悔没有多学点儿法律知识,如果知法就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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