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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律地位不明业 委会屡战屡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14:1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事件可能不断升级,更有可能再次推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

  本报讯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静源居小区业委会状告开发商一案日前有了最新结果,正如原告代理律师张仁和业委会主任唐廓之前所言:原告业委会败诉,因为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在全国各地相关的例子中,同样的结果一再上演着。究其
原因,就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包括最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都没有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

  业委会多次败诉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静源居诉讼案并不复杂,静源居200多名业主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承诺的绿化、会所、配套商业用房、物业用房和孩子上学条件等而提起诉讼。而此前,温州“银都花园”业委会也以类似的理由起诉开发商,虽然发展商明显存在违约行为,但结果同样是败诉,且败诉的理由都一样: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都案”的终审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业主大会的职责没有包括针对业主的合同权利涉及共有权问题提起诉讼。业委会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为原告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业委会没有法律定位

  业委会为什么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业委会这一概念进行定性。“业委会”作为一个新兴概念,是建立在共有财产基础上的一个利益团体,随着各地住宅社区的不断扩容、个人自有房产的越来越多,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业委会”自发成为社区居民维护自主权益的团体。但是,相关法律对这一“新生事物”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名不正、言不顺,“业委会”与开发商开战自然是屡战屡败。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明确了“业委会”“出生”的合法性,但没有明确“业委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也没有对“业委会”作出责、权、利界定;而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物权法》草案第六章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却又不再包括业委会,而仅仅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请诉讼。换句话说,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物权法》草案规定,诉讼主体可以是“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但是由于大部分的诉讼案都是涉及共有权问题,如配套设施、物业用地、绿化、消防等是业主的共有权利,不能“细分”,而且个人起诉经常会面临举证不力等问题,所以大多数的诉讼案都是以“业委会”出面起诉。

  《广东物管条例》出台推迟?

  业内人士表示,相关法律对业委会的含糊定位,有可能使越来越多的业委会与开发商、业委会与物管的冲突事件升级,而且更有可能再次推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据了解,原定于去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面世,就是因为在业委会的问题上卡了壳。业委会是否可以成为法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当时在草案征询意见时争议重重。据有关人士透露,广东曾希望有所突破,将业委会定义为“社团法人”,但是这一定义需要大法的支持,即《物权法》。如今《物权法》在此问题上止步不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也因此变得渺茫了。(宗和)(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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