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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就业歧视得到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4:53 上海金融报

  五类就业歧视得到规范

  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新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民族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为了扭转少数民族的就业劣势,新法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9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2007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都属于违法行为。

  传染病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禁止传染病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按照规定,周一超、张先著如按新法进行反歧视诉讼,用人单位均将面临败诉的结果。

  农村户籍歧视《就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目前,很多地方都有限制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的地方保护性政策。随着新法的实施,不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农村户籍的劳动者,而且各地也必须清理那些限制外地人就业的政策。

  为了保障反就业歧视的立法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新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即私人民事诉讼手段、政府体制保护手段、社会机构促进手段的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这些手段具体内容如何?如何实施?是否能够抑制就业歧视?还存在哪些问题亟待解决?敬请读者关注下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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