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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终于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4:53 上海金融报

  撰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开畅

  编者按:新年刚过,劳动者就业、企业招工又迎来新的高峰。而进入2008年,调整劳动关系的三部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也相继实施。此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更加引发人们的关注。

  本期开始,我们就这部法律进行剖析。

  就业歧视案何时休

  2001年12月,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其招录对象条件定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四川大学学生蒋韬将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为公务员,将负责录用的招考干部杀死1人,重伤1人。

  2003年6月,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为阳性,被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张先著对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

  ……

  反就业歧视立法滞后

  长期以来,就业歧视一直是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上述案例正是涉及了这个共同的话题: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单位没有向个人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反就业歧视,即是要求单位应当完全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决定员工的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务,不得有歧视。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种类型的歧视行为若直接违反了《宪法》的的规定,需要通过具体立法予以禁止、反对。

  在就业领域,我国的反歧视立法经历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则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但是,我国目前反歧视立法缺乏细化规定,在如何认定歧视、对歧视行为如何进行诉讼、对歧视行为予以何种处罚等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有关反歧视的法律一直裹足不前,以致于尽管《劳动法》中有反歧视条款,但歧视现象仍大量出现。

  中国正处于第三次就业高峰,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长期存在。由于工作机会资源稀缺,招聘单位面对众多的求职者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所以,招聘单位往往通过在招工简章中设计招工条件,对求职者进行初步筛选。但在招工条件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歧视性规定,无论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均对求职者附加诸多条件,存在大量歧视现象,其中,容貌、身高、体重、疾病、户籍的限制比较普遍。

  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对就业歧视也越来越敏感乃至不能容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利益考虑,试图预设部分标准以筛选人员。但由于招工条件设计不当隐含了就业歧视,导致的纠纷已开始不断出现,针对企业招聘提出的反歧视诉讼已经成为新的热点,如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杀人案、张先著诉讼案等,均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形成巨大影响的个案,反映了立法的缺失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从而也促进和推动了反歧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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