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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秀昌案三大疑问(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19:20 经济观察报

  但在该规定的第5条,出现了和此规定自相矛盾的条款。该条规定表示,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一、警告(含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停赛或取消比赛资格;五、停止参加比赛工作;六、取消执行(执裁、执教、参赛)资格;七、取消主场比赛资格;八、取消承办、主办篮球比赛资格;九、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包括建议撤销或降低)。”九种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判处0:20负这一种类。在第5条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第23条又出来一些新的处罚种类。既然规则本身存在需要思考的问题,那么依据该条款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也就更加需要思考。

  疑问三:谁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这样的处罚决定由联赛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联赛委员会由中国篮协领导、各俱乐部负责人及外界代表共27人组成,为联赛的管理机构,负责联赛的管理和与之相关的各项任务。具体到这件事上,联赛委员会的合理合法性值得探究。因为在27名联赛委员会委员中,只有4人为外界代表,其他均为篮协和各俱乐部代表,他们显然要维护各自的利益,包括篮协自身。

  CBA为职业联赛,各俱乐部是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责任。所以,当新疆有违规行为时,排名第九的浙江广厦显然希望严惩对手,以便自己可以替补进入季后赛名单;在赛季前因巴特尔一案及蒋兴权一案而和新疆有隙的北京首钢、浙江万马俱乐部显然也希望“报仇”成功;而一些强队肯定也希望严惩新疆而扫去自己夺冠路上的一个拦路虎。

  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还能保证处理决定的公平、公正吗?就连篮协也承认,无证据表明新疆广汇俱乐部在明知官秀昌身份系伪造的情况下依然为他报名参赛。在这件事情上,新疆俱乐部成了不折不扣的受害方。无缘季后赛,让新疆俱乐部本赛季的巨额投入都打了水漂,在门票收入方面,新疆俱乐部也蒙受巨大损失。

  这就是此事件中暴露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具有利益相关的群体而言,如何在处理过程中保障新疆广汇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的确,通过这件事情,我们需要探讨联赛委员会的组成问题。”王渡说。李元伟也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国内还没有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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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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