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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秀昌案三大疑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19:20 经济观察报

  新疆广汇俱乐部认为篮协既然负责注册就要承担审核的责任,但篮管中心认为审核的责任在俱乐部,而且并不同意俱乐部取证难的说法。“俱乐部核实球员的身份很容易。最简单的方法,对于国内球员的身份可以上公安部网站查询,对于国际球员,俱乐部可以将转会澄清信提交中国篮协,由中国篮协提请国际篮联核实。”篮管中心副主任王渡说,“所以在此事件上,新疆广汇俱乐部负有管理不严、不规范的责任。”

  双方各持己见,注册、核实到底是谁的责任?新疆广汇俱乐部在得到篮协注册通过的情况下使用官秀昌,是否属于违规?篮协又是否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疑问一:是否采用双重标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有关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各单位需要将球员情况上报到中国篮协登记备案,进行注册。这就涉及到本事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篮协对于运动员注册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还是折中审查。即“登记备案”如何理解的问题。

  形式审查,即接受申请的机构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即接受申请的机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折中审查,即接受申请机构对登记事项有重点的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但已登记的事项不能因此而推定为完全真实,其登记事项的真伪最终取决于执法机关的裁决。

  在2004-2005赛季,官秀昌还曾经以马秀昌之名在云南俱乐部注册,两次注册使用了不同的姓名,不同的身份证明,但却是同一张照片,中国篮协在注册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甚至在注册过程中,中国篮协都没有见过官秀昌本人。

  从这样的注册过程看,中国篮协联赛办公室实行的应该是形式审查工作。但这是否和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对于运动员注册的管理规定要求一致,不得而知。如果篮协只须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那么就无须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也就无须在此事中承担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是:“按照自己的条例,慎重妥善的处理。”但篮管中心副主任王渡在谈及注册问题时表示:“篮协在注册管理上先后换了一些部门,一开始是竞赛部负责,后来成立联赛办公室后,又交给联赛办公室负责,所以可能没有注意到注册过程中前后存在的问题。另外,篮协的数据库系统也需要重新建设和管理。”篮管中心主任李元伟也承认:“在官秀昌一事中,篮协是有责任的。”

  看来,篮协要求的肯定不是形式审查,从篮协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这就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如果篮协具有对运动员注册实行实质审查的义务,那得到篮协注册通过的官秀昌就是合法身法。在此事出现后,篮协再给予新疆俱乐部处罚就是不合理的。所以,到底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折中审查,亦或是双重标准,这是一个问题。

  疑问二:处罚规则依何为准?

  中国篮协在处理官秀昌事件时依据的是《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第三章第2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处罚情形是,“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或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500-2000元、取消本次比赛资格或停赛6-12月。给予所注册的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00-5000元;给予所代表的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00-5000元,直至其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20负或本次比赛所代表的单位列最后一名。”依据这条规定,中国篮协判处有官秀昌参加的18场比赛均为0:20负,所以重新计算名次后,新疆广汇最终名列第11位,失去季后赛参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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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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